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放寬
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
《意見》最大的亮點就是為新設機構設定了非常低的注冊資本。其中,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意見》還規定,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萬元。
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釋說:“銀監會主要是考慮到偏遠落后的地區,比如在行政村想設立一個信用合作組織本來就沒有錢,再要求更高的注冊資本是不現實的。”但臧景范同時表示,當農村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發展很快的時候,比如資產擴張很快,注冊資本也要隨之調高。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說:“調低注冊資本首先是為了降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門檻,增加金融服務提供主體,從而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另外,較低的注冊資本可以使更多的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它們之間的相互競爭可以促進優勝劣汰,從而有助于金融服務質量的提高。”
6省(區)首批試點
不過,“低門檻”并不意味著監管也相應放松了。“影響(農村金融機構)持續發展的審慎性監管指標我們是絕不放寬的。”臧景范肯定地說。
《意見》規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監管的要求。
臧景范透露,銀監會將采取遞進式的監管措施,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到8%之間、資本充足率為4%、資本充足率為2%的四種情況,分類處置有問題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2007年開始實行監管問責制,作為監管機構,我們的責任也在加強。通過各方面的努力,還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外部監管的實施,再就是機構內部的自控,我想這類機構一般情況下還是會正常運轉的。”臧景范表示。
據了解,銀監會目前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與《意見》相配套的《關于調整放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管理辦法》。《意見》將先行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首批試點。臧景范透露,最遲明年一季度,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資產超50億的達標行可設專營貸款子公司
為了緩解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不足的困難,銀監會日前表示,“資產規模超過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的全資子公司。”
銀監會昨天出臺的《意見》中同時強調,對于上述分支機構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并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
“出臺此政策是為了把貸款決定權下放,并增加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主體,從而為農村地區提供更為充分的金融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
他認為,這些專營貸款的全資子公司將和出資行保持相對獨立的關系,即使出現財務狀況惡化或是資本金不足的情況,出資行可以選擇繼續注入資本金或者讓其依法破產。
同時,《意見》還適當調整了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主要包括:“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且資金來源合法等。”
《意見》還要求,村鎮銀行應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一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新聞鏈接:政策調整六大內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2日公布的《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放開準入資本范圍。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愿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等。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開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
(四)放寬業務準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準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后即可上崗。
(六)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并實施監督。(據新華社電)(上海證券報 苗燕 但有為 2006-12-23)
《意見》最大的亮點就是為新設機構設定了非常低的注冊資本。其中,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意見》還規定,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萬元。
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釋說:“銀監會主要是考慮到偏遠落后的地區,比如在行政村想設立一個信用合作組織本來就沒有錢,再要求更高的注冊資本是不現實的。”但臧景范同時表示,當農村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發展很快的時候,比如資產擴張很快,注冊資本也要隨之調高。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說:“調低注冊資本首先是為了降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門檻,增加金融服務提供主體,從而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另外,較低的注冊資本可以使更多的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它們之間的相互競爭可以促進優勝劣汰,從而有助于金融服務質量的提高。”
6省(區)首批試點
不過,“低門檻”并不意味著監管也相應放松了。“影響(農村金融機構)持續發展的審慎性監管指標我們是絕不放寬的。”臧景范肯定地說。
《意見》規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監管的要求。
臧景范透露,銀監會將采取遞進式的監管措施,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到8%之間、資本充足率為4%、資本充足率為2%的四種情況,分類處置有問題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2007年開始實行監管問責制,作為監管機構,我們的責任也在加強。通過各方面的努力,還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外部監管的實施,再就是機構內部的自控,我想這類機構一般情況下還是會正常運轉的。”臧景范表示。
據了解,銀監會目前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與《意見》相配套的《關于調整放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管理辦法》。《意見》將先行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首批試點。臧景范透露,最遲明年一季度,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資產超50億的達標行可設專營貸款子公司
為了緩解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不足的困難,銀監會日前表示,“資產規模超過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的全資子公司。”
銀監會昨天出臺的《意見》中同時強調,對于上述分支機構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并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
“出臺此政策是為了把貸款決定權下放,并增加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主體,從而為農村地區提供更為充分的金融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
他認為,這些專營貸款的全資子公司將和出資行保持相對獨立的關系,即使出現財務狀況惡化或是資本金不足的情況,出資行可以選擇繼續注入資本金或者讓其依法破產。
同時,《意見》還適當調整了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主要包括:“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且資金來源合法等。”
《意見》還要求,村鎮銀行應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一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新聞鏈接:政策調整六大內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2日公布的《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放開準入資本范圍。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愿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等。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開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
(四)放寬業務準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準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后即可上崗。
(六)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并實施監督。(據新華社電)(上海證券報 苗燕 但有為 2006-12-23)
(wlj)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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