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管理 (二)掌握稅款征收 (三)掌握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四)掌握征納雙方違反稅收">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管理
(二)掌握稅款征收
(三)掌握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四)掌握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五)熟悉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熟悉賬簿、憑證管理和發票管理
(七)了解納稅申報和稅務檢查
(八)了解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適用征管法。
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1)征稅主體。
(2)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
①法規起草擬訂權;②稅務管理權;③稅款征收權;④稅務檢査權;⑤行政處罰權;⑥其他權力及權利。
(2)稅務機關的義務。
①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②保密義務;③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④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⑤進行回避的義務;⑥其他義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包括:
①知情權;②要求保密權;③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④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⑤陳述權、申辯權;⑥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⑦其他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包括:
①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②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③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④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⑤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⑦其他義務。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范圍
1.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范圍、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稅務登記范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證照管理。
2.非正常戶處理。
二、賬簿和憑證管理
(一)賬簿的設置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式樣
(二)發票的種類、聯次和內容
(三)發票的印制
(四)發票的領購
(五)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六)發票的檢查
四、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1.自行申報;2.郵寄申報;3.數據電文方式;4.其他方式。
(四)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節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一、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査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3)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2.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米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2)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6.阻止出境。
(四)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1.稅收優先權。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4.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1.查賬權;2.場地檢查權;3.責成提供資料權;4.詢問權;5.交通郵政檢査權;6.存款賬戶檢查權。
(三)被檢查人的義務
第四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復議管轄的一般規定
(二)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稅務行政復議審査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五節 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責任種類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按責任主體分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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