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2、分類1)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權利): 向誰行使: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
1、概念: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分類
1)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權利):
向誰行使: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誰可以行使: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2)票據追索權(第二順序權利):
什么時候行使: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
向誰行使: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
誰可以行使: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1、基本規定
1)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提示】對價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享有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情形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 |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 |
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情形 |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
概念 | 1.票據權利的行使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
方法 | 1.按期提示: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包括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
時間地點 | 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在其住所進行。 |
1、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提示】票據一旦喪失,票據的債權人不采取措施補救就不能阻止債務人向拾獲者履行義務,從而造成正當票據權利人經濟上的損失。
2、失票救濟形式:
提示:
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不以掛失止付為前提。
普通訴訟不以公示催告為前提。
3、掛失止付
1)概念: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范圍: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商業匯票 |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
銀行匯票 | 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
銀行本票 |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
支票 | 所有支票 |
3)注意事項
①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公示催告
1)概念: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2)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時間: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
4)地點: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
5)受理(注意“刻不容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6)公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發布的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行為無效。
7)判決: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1、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
【提示】如果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2、持票人票據權利時效對照
票據種類 | 對出票人的權利 | 對承兌人的權利 | 對前手的追索權 | 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個月 | * | 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 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銀行匯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 |
銀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 |
商業匯票 |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
1、被追索人的確定: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
首次追索權: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最后被背書人
再追索權: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保證人
被追索的人=出票人、背書人(前手)、保證人、承兌人
提示:記憶小貼士:追索人就是4項票據行為加個“人”字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總結:不限人數、不限次數、不限順序、不限比率。
2、追索的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本利費)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提示:
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腦補演繹出來的不可預測、無邊無沿的損失,不可能允許追索。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2)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3、追索權的行使
1)獲得有關證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提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行使追索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擊鼓傳花】;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天女散花】。
②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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