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論
考情分析
第一章內容沒有進行修改和調整。本章考點較多,復習有一定難度。近三年考試中所占的分值平均為13分左右,考生應該重點理解記憶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法律知識。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
1.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解釋: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提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例題1?多選題】關于法的本質與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
A.法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B.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D.法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法的本質和特征。以上的描述均正確。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規范基本特征的有( )。
A.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
B.國家制定或認可
C.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D.取得社會公眾認可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的概念與特征。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1.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民事法律關系或民商法律關系;
2.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行政法律關系;
3.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稱為經濟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公民(自然人)。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
(2)機構和組織
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事業團體。
(3)國家。(特定主體)
(4)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2010年)
A.國有企業 B.集體企業
C.合伙企業 D.個人獨資企業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規定,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所以本題答案是ABCD。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提示:(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例題?單選題】下列權利義務中,屬于法律關系中積極義務內容的有( )。
A.所有權 B.納稅義務
C.繼承權 D.不得毀壞公共財物的義務
『正確答案』B
3.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注意以下幾點:(1)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販賣或拐賣人口,禁止買賣婚姻;(2)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者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就屬于違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為;(3)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能夠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2007年)
A.公民 B.企業
C.物 D.非物質財富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選項C和選項D屬于法律關系的客體。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有( )。(2009年)
A.自然人 B.發明專利
C.勞務 D.物質資料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關系客體。自然人屬于法律關系的主體,其他三項均屬于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提示:依據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1)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
(2)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提示:它們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多種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即行為的法律性質所作的分類。 |
(2)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對法律行為所作的分類。 |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 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所作的分類。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非表示行為,是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種事實狀態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 |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 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類。 |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 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 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自主行為,是指法律主體在沒有其他主體參與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是指法律主體根據法律授權或其他主體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從事的法律行為。 |
【案例】會計張某在單位領導的授意下,將一張空白發票填寫金額后入賬。會計張某與其單位領導的行為是否構成了法律行為?
『正確答案』會計張某虛開發票入賬和其單位領導授意虛開發票入賬的行為均構成了法律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也屬于積極行為(作為)。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事實中的相對事件范圍有( )。
A.地震 B.戰爭
C.簽訂協議 D.發行公司債券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法律事件中的相對事件。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行為的有( )。(2005年)
A.訂立合伙協議
B.簽訂合同
C.簽訂和解協議
D.簽發匯票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概念。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例題3?單選題】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將法律行為劃分為( )。
A.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B.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C.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D.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種類。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今經過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①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8)國際條約
提示: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非規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表格
形式 | 效力 | 制定機關 | |
憲法 | 最高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律 | 僅次于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次于憲法和法律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 | 低于行政法規 |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自治法規 |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 | |
特別行政區的法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
政府規章 | 省級、較大市人民政府 | ||
國際條約 | 國家之間 |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今經過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①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8)國際條約
提示: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非規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表格
形式
效力
制定機關
憲法
最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
僅次于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規
行政法規
次于憲法和法律
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
低于行政法規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自治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
特別行政區的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行政規章
部門規章
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政府規章
省級、較大市人民政府
國際條約
國家之間
【例題1?單選題】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頒布,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會關系的是( )。(2010年)
A.憲法 B.法律 C.行政法規 D.行政規章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所以本題答案是選項B。選項A“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不包括“常委會”;選項C“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選項D“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制定。
【例題2?多選題】下列選項中哪些不是我國法的主要形式( )。
A.判例 B.憲法 C.法律 D.裁定書
『正確答案』AD
【例題3?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法規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B.國務院制定的《總會計師條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D.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的形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
2.法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
(2)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
(3)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
(4)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
(5)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
(6)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
2.法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
(2)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
(3)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
(4)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
(5)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
(6)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
提示:《民法》屬于成文法、普通法、實體法、一般法、國內法、私法。
【例題1?單選題】下列對法所作的分類中,以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進行分類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別法
D.實體法和程序法
『正確答案』C
【例題2?單選題】在下列法的各項分類中,以法的創制形式和發布形式為標準進行分類的是( )。(2007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實體法和程序法
D.―般法和特別法
『正確答案』A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根據九屆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七大法律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
2.民法商法法律部門;
3.行政法法律部門;
4.經濟法法律部門;
5.社會法法律部門;
6.刑法法律部門;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我國的訴訟制度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發生經濟糾紛,除訴訟外,還可以通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方式解決。
【例題1?單選題】以下選項中,( )屬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部門。
A.行政法 B.合同法
C.仲裁法 D.民事訴訟法
『正確答案』A
【例題2?多選題】 我國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 )基本法律部門。
A.行政法規 B.民商法
C.憲法 D.刑法
『正確答案』BCD
【例題3?判斷題】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 )
『正確答案』×
六、經濟法概述
1.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是( )。(1998年)
A.企業組織管理關系
B.市場管理關系
C.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D.財產繼承關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律關系。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民事法律關系或民商法律關系,不屬于經濟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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