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法行為與法律制裁
1、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違法行為。
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為由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其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三、訴訟
1、訴訟適用范圍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審判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終結的制度。
3、訴訟管轄
4、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5、判決和執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三、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等。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其中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3)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等。
(4)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為是指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根據不同標準可對法律行為作多種分類。如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等。
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為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四、經濟法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市場主體組織關系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市場運行調控關系是指國家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社會經濟關系。
社會保障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作為勞動力資源的勞動者實行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
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個人。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密切聯系,不可分離。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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