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元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三、民事訴訟
1.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 )( 2011 年多選題)
當事人之間因 財產關系 和 人身關系 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包括 5 類:
( 1 )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相關鏈接】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 2 )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相關鏈接】勞動爭議不適用于《仲裁法》。
( 3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 4 )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例題·多選題】下列案件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 )。( 2011 年)
A. 公民名譽權糾紛案件
B. 企業(yè)與銀行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
C.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因稅收征納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
D.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
【答案】 ABD
【解析】( 1 )選項 C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因稅收征納爭議提起訴訟的,應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2 )選項 D :勞動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2. 審判制度( ★★ )
( 1 )合議制度
①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②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③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 3 人以上的單數。
【相關鏈接】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員組成。
( 2 )回避制度
【解釋】《仲裁法》也規(guī)定了回避制度。
( 3 )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4 )兩審終審制度
①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②如果發(fā)現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相關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地域管轄( ★★★ )
( 1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 )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008 年多選題)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010 年多選題)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 “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 1 ·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 2010 年 4 月 10 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 。
A. 北京 B. 長沙 C. 上海 D. 廈門
【答案】 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 2 ·多選題】甲企業(yè)得知競爭對手乙企業(yè)在 M 地的營銷策略將會進行重大調整,于是到乙企業(yè)設在 N 地的分部竊取到乙企業(yè)內部機密文件,隨之采取相應對策,給乙企業(yè)在 M 地的營銷造成重大損失,乙企業(yè)經過調查掌握了甲企業(yè)的侵權證據,擬向法院提起訴訟,其可以選擇提起訴訟的法院有( )。( 2010 年)
A. 甲住所地法院
B. 乙住所地法院
C.M 地法院
D.N 地法院
【答案】 ACD
【解析】乙可以選擇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M 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N 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起訴。
( 3 )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007 年單選題、 2009 年單選題)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訴訟時效( ★★★ )
( 1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 2 )訴訟時效期間( 2011 年單選題)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 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 1 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例題·單選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 1 年的是 ( ) 。
A. 買賣合同爭議
B. 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 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 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 C
【解析】選項 ABD :適用 2 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3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012 年單選題)
【例題 ·單選題 】 1988 年 2 月 8 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應為( )。
A.1990 年2 月8 日
B.2008 年2 月8 日
C.2008 年10 月31 日
D.2009 年10 月31 日
【答案】 B
【解析】( 1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 1 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權利人在 2007 年 2 月 8 日 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 之日起 1 年內提起訴訟;( 2 )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0 年為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在本題中,權利人自權利侵害“發(fā)生”之日起 20 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 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2008 年 2 月 8 日。
( 4 )訴訟時效的中止( 2007 年單選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 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解釋】其他障礙包括:( 1 )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 5 )訴訟時效的中斷( 2010 年多選題)
① 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 1 ·單選題】甲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 3 月 22 日,該包裹被盜。 3 月 27 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 。
A.2010 年3 月22 日
B.2010 年3 月27 日
C.2011 年3 月22 日
D.2011 年3 月27 日
【答案】 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1 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 2009 年 3 月 28 日~ 2010 年 3 月 27 日。
【例題 2 ·單選題】 2010 年 5 月 5 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 2011 年 4 月 1 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 20 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 。
A. 自 2010 年 5 月 6 日至 2011 年 5 月 5 日
B. 自 2010 年 5 月 6 日至 2011 年 5 月 25 日
C. 自 2010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5 月 5 日
D. 自 2010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
【答案】 B
【解析】( 1 )拒付租金的,適用 1 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2010 年 5 月 6 日 ~ 2011 年 5 月 5 日 );( 2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 6 個月內”發(fā)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順延 20 天,至 2011 年 5 月 25 日。
5. 判決和執(zhí)行( ★★ )
( 1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 “送達” (而非作出)之日起 15 日內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 2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 3 )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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