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單元 結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 P118-P119 )
6. 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以下情況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絕付款:
( 1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 2 )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 3 )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 4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 5 )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 6 )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 7 )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三、委托收款(★)( P119 )
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 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3. 委托收款在 同城、異地 均可使用。
4. 付款人應當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 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相關鏈接】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 3 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
四、國內信用證(★★★)( 2007 年判斷題、 2008 年單選題、 2009 年單選題、 2010 年判斷題)( P120-P121 )
1.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2. 我國信用證為 不可撤銷、不可轉讓 的跟單信用證。
( 1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
( 2 )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3.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 國內企業 之間 商品交易 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4.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 20 % 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 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
6.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圖 3-4
第五單元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的基本概念( P121-P124 )
1. 《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2007 年單選題)
2. 票據當事人( 2007 年多選題、 2009 年多選題)
( 1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2 )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解釋】( 1 )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 )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為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
3.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其中,承兌為遠期商業匯票所獨有。
4. 簽章
( 1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 2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 “ 其前手 ” 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3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 “ 其他 ” 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5. 匯票的類型
( 1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 2 )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 3 )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見票即付)和遠期商業匯票。
【解釋 1 】 《票據法》規定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談不上商業本票的問題。
【解釋 2 】銀行匯票限于見票即付,當事人向出票銀行申請 100 萬元的銀行匯票,其賬戶資金至少應有 100 萬元,不可能 “ 空手套白狼 ” 。出票人簽發遠期商業匯票的目的就是想 “ 空手套白狼 ” ,想過幾個月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現了 “ 提示承兌 ” (找人承諾到期肯定會無條件兌現)的問題,只有遠期商業匯票才涉及 “ 承兌 ”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均談不上 “ 承兌 ” 的問題(既然可以馬上找銀行去提示付款,沒必要再去自找麻煩)。
【解釋 3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即出票人不能簽發 800 年以后才到期的商業匯票(萬壽無疆的人也著急呀)。
【例題·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中,屬于見票即付的有( )。( 2011 年)
A. 轉賬支票
B. 銀行匯票
C. 銀行承兌匯票
D. 商業承兌匯票
【答案】 AB
【解析】( 1 )選項 AB :銀行匯票、本票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均為見票即付;( 2 )選項 CD :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是見票即付票據,也可以是遠期票據(附設到期日)。
6. 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俗稱“到期日”)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根據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四種類型。
【解釋 1 】對于見票即付的銀行本票和支票,談不上 “ 到期日 ” 的問題。
【解釋 2 】定日付款,是指到期日是一個確定的日期。例如,甲向乙出票時,在匯票上明確記載到期日為 6 月 5 日。
【解釋 3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例如,甲向乙出票時,在匯票上記載出票后 3 個月付款。如果出票日期為 4 月 1 日,則到期日為 7 月 1 日。由于出票日期是必須記載的事項,收款人拿到匯票當時就知道該匯票什么時間到期。
【解釋 4 】見票后定期付款,根據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例如,甲向乙出票時,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 3 個月付款。如果出票日期為 4 月 1 日,承兌日期為 4 月 10 日,則到期日為 7 月 10 日。由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需要根據承兌日期來確定到期日,因此,持票人應盡快去提示承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 1 個月內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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