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
類型 | 具體條款 |
必備 條款 |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
勞動合同期限 | |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
勞動報酬 | |
社會保險 | |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
約定 條款 | 試用期 |
服務期 | |
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 |
其他約定事項:例如,補充保險 |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的有( )。(2016年)
A.勞動報酬
B.試用期
C.社會保險
D.服務期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何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釋】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只是“無確切終止時間”,而非“無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能夠解除。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有3種情形:
(1)雙方自由協商、一致同意訂立;
(2)依照法律規定,直接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出現法定情形時,法律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有相反意愿)。
(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準確理解“應當”——勞動者有權說“No!”
出現法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
【解釋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簡稱“勞動者法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提示】區別于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期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處的“2倍工資”沒有最多11個月的限制。
【例題1•多選題】2008年以來,甲公司與下列職工均已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勞動合同時,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甲公司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 )。(2016年)
A.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能夠勝任的李某
B.因交通違章承擔行政責任的范某
C.患病休假,痊愈后能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王某
D.同時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經甲公司提出立即改正的張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題針對“勞動者法定情形”的細節出題。(1)選項A: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李某經培訓能夠勝任);(2)選項B: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非行政責任)的;(3)選項C: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王某可以從事原工作);(4)選項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張某已經立即改正)。
【例題2•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2011年)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B.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具備法定情形,繼續續訂的
C.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
D.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答案】ABD
【解析】(1)選項B: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具有法定情形(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選項CD: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時制度(★)
1.我國目前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3.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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