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提示】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 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1)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2)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
【提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三)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制定 | 修改 | 效力 |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同等效力層級 (僅次于憲法) |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四)規章的權利義務設定權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五)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解釋】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級高的稱為上位法,效力等級低的稱為下位法。例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規是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解釋】《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解釋】“營改增”的規定與“營業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營改增”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兩個小男孩打架”)
(1)兩個鄰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齡小的家長先出面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兩個堂兄弟打架:爺爺說了算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例題1·判斷題】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2016年)
【答案】√
【例題2·單選題】對下列規范性文件所作的判斷中,不正確的是( )。(2015年)
A.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屬于地方性法規
B.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屬于行政法規
C.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屬于自治法規
D.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地方政府規章。
【例題3·單選題】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層級最低的是( )。(2014年)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憲法
【答案】C
【解析】效力層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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