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有望得到“一攬子”解決。
繼7月25日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發表《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的講話之后,9月11日,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8號,以下簡稱“通知”)。該文件直指住房公積金閑置沉淀、繳納比例不公、管理體制不健全等長期存在的問題。
一位熟悉情況的人士告訴記者,該文件出臺的背景是,今年上半年審計署組織了全國住房公積金審計調查工作,發現了很多問題,并向有關部門移送了一批大案要案。
組織保證
“通知”中所提到的具體意見,仍是建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基礎上的。《條例》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此次住房公積金審計發現,多數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機構調整工作進展緩慢,直至今日仍沒有實質性完成管理機構調整工作。
劉志峰指出,目前還有5個省直管理機構,機構調整工作遲遲不動,堅持保留法人地位;有19個省直屬機構雖然改設為分中心,但換湯不換藥,僅僅換個牌子,沒有實現與城市管理中心的統一管理。
以太原為例,據本報記者了解,目前太原市轄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雖已完成,但三個分中心的機構調整工作沒有明顯進展。2004年,焦煤中心、太鐵中心成立后,山西焦煤集團和太原鐵路局不再向市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開始自行歸集,省直中心、焦煤中心和太鐵中心仍沒有按分中心的模式來運作,各項工作仍由其所在單位決策、管理。太原市一個城市多個管理機構并存的狀況仍然存在。
“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甚至出現因行政領導、職能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而產生各種違法違規事件,引發了住房公積金管理風險。”對此,財政部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與編制部門、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協商,督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盡快完成機構調整工作,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真正成為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
“通知”中解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統一制度,并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直屬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隸屬或掛靠在建設、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鐵路、煤炭、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
按照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2002〕149號)設想,住房公積金機構改革后,要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制度。
而全國住房公積金審計發現,多數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建設部日前印發的一份文件中表明,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市管委會,2004年以來就沒有召開過會議,不能履行決策監督職責。
自成立以來,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沒有執行規范的會議制度,只召開過三次全體委員會議,自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再未召開會議。而關于管理委員會應負責的擬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等13項工作,基本沒有履行。
各地財政部門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之一,因此“通知”中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在參與議事、決策的過程中,認真負責,依法議事,依法決策,防止議事和決策流于形式,避免出現領導者個人決策取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情況。
繳存“限高”12%
“通知”中仍在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盡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但是對于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通知”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通知”中稱,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記者從北京市公積金管理部門了解到,2005年北京地區個人繳存公積金月均額為470元,而某金融公司的負責人月繳存額竟為9萬元,同期北京市月最低繳存額為90元,北京市繳納公積金月均額最高者與最低者相差1000倍。
而一位負責調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的人士則向記者表示,調查人員根據天津的物價和居民收入狀況,將繳納公積金數額的人群分類,分類的結果表明繳納公積金最多的20%的人群的人均月繳納公積金額為1100元,而繳納公積金最少的20%的人群月均繳納額僅19元。
根據公積金管理制度,繳納公積金數額多的人,可以申請數額較大的公積金貸款,且可以將自己公積金賬戶中的錢提取。天津市繳納公積金最多的20%人群提取的公積金數額和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都占總量的60%以上。
“少數地區公積金管理部門把關不嚴,出現少數人群過高繳納公積金現象,使這些故意高繳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公積金逃稅。”劉志峰說,要防止公積金成為少數人的“第二工資”。
財政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財政部門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展開公積金繳納檢查工作,要防止一些地區、行業、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為職工亂發津貼補貼,逃避稅收,進而擴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之間職工收入分配差距。
清欠舊賬
隨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規模擴大,公積金貸款風險問題也日益突出。
公積金監管部門在一次檢查中發現,鄭州公積金中心發放的個人貸款中,同一人在前一筆貸款未全部償還的情況下以不同的購房交易再次貸款的有82例,貸款金額660萬元;夫妻一方在前一筆貸款未全部償還的情況下其配偶以不同的購房交易再次貸款的有17例,貸款金額297萬元。
除因把關不嚴而造成的放貸存在風險外,部分地區政府部門擠占挪用公積金搞基建、發工資的事情也屢次發生,對此現象,公積金管理部門“清欠”工作顯得乏力。
一份調查材料表明,昆明市2005年回收以前年度項目貸款為0,至年末仍有7254萬元項目貸款未收回,占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例為1.26%。而建設部統計的數據表明,目前全國項目貸款和擠占挪用資金余額占公積金繳存余額0.74%,約為21億元。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歷年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回收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區分貸款責任,制定回收計劃,限定時間回收資金。嚴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用于新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杜絕擠占、挪用。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用于新的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以及擠占、挪用于其他方面開支的,要采取措施及時糾正,并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21世紀經濟報道 葉楓 200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