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衛生部出臺了《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要求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擁有300張病床以上的醫療機構、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所屬單位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并對審計人員在處罰上做出了要求。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此舉表明衛生部要決心規范醫院的財務管理,并以此向“紅包”、開單提成、亂收費等違規行為“開刀”。
醫院亂收費是僅次于教育亂收費的投訴熱點。2005年,中國官方開展了一次全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專項檢查,共查出各類價格違法案件1萬余件,涉及價格違法金額近8億元人民幣。今年上半年,官方查處的這類價格違法案件逾9500件,數量居于各類價格違法案件的第二位。
醫院收支:一筆糊涂賬
我國對于醫療收費是有嚴格規定的,每個項目、每樣耗材、每項檢查該收多少錢,醫院當然心知肚明,但是普通患者不可能完全了解。于是巧立名目,或是超標準收費,就成了有些醫院創收的“高招”。近期國家發改委曝光的醫院價格違法案件中,就有“點名手術費”、“穿刺器費”、“晨間和晚間護理費”、“吸氧護理費”、“特殊衛生處置費”、“手術空調費”等名目繁多的違法收費項目,超標準收費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醫院的正規收費項目同樣賬目不清!半S便哪個醫院,你拿給患者使用的耗材數量,跟從庫房領用的耗材數量相比,肯定對不上。”一位曾在京城某醫院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這樣告訴記者。她舉例說,像縫傷口,前一個患者剩下的線,很可能就完全夠下一個患者用,但是在收費項目上,兩個患者肯定都要收取一份錢。給患者吸氧3小時,按5小時收費,患者很難記得那么清楚。這類重復收費,或是多計費用的情況比比皆是,其結果就是:賬實不符,而且往往是患者多掏錢。此外,將房租收入、廢品收入、陪護費收入、體檢費收入、培訓費收入等轉入工會、食堂、技協等的賬上等財務不規范現象也經常出現。
醫院收支混亂還表現在財務管理形式上。目前醫院對科室的管理多種多樣,有的不歸財務部門管理,而是與財務平行設獨立科室,有的是由門診部等部門管理領導,這樣極易脫離財務的管理和監督,產生管理上的漏洞。有醫院財務人員表示:“我都不知道哪個科室具體有多少錢,每個人又分多少!鼻澳[瘤醫院住院處主任石巧玲4年貪污上千萬元,就是個人權力過大、缺乏財務監督的典型例子。
粗放式管理易生財務漏洞
作為事業單位,公立醫院的財務制度只是簡單的收支原理,如同個人家庭編制的收入支出表一樣。然而專家認為,有些事情,越簡單就越經不起推敲。
一般來說,醫院在界定各項業務收入性質基礎上,分別將各項業務收入計入醫療收入和藥品收入科目中。醫療服務和藥品經銷的各項直接費用,要分別列入醫療支出和藥品支出。醫院的管理費用,要按照規定合理攤入醫療成本和藥品成本。
對于醫院為什么要采用這種粗線條的財務報表,上海復旦醫療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力揚一直感到費解。他認為,財務的原則為細化,但是現在,公立醫院報表過分簡化,所有的成本、包括管理費用等都分攤到醫療成本和藥品成本中,然而其中真實構成比例情況到底如何?哪些是必須的?比例是否合理?誰去監管?這些都讓人困惑。而惟一沒有疑問的是,所有的費用最終全部由病人買單。
據了解,在發達國家,一所醫院的人力成本要占到醫院總費用的50%以上,而在國內,人力成本只占20%。與此同時,醫院一個普通后勤職工的月凈收入在2000元以上,而這樣的人員成本在社會其他行業會減至一半。不合理的人力資本的價格組成,明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混亂的管理成本,所有的這些費用最后都加在病人身上,最終表現只能是醫療費用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遞增。
專家認為,醫院要想改變這種混亂的財務狀況,就應該采用企業財務報表,用成熟、科學的財務體系進行監管,細化管理費用,變暗補為明貼,提高醫生的收入,從而斷絕以藥養醫這種將醫院、醫生與利益直接掛鉤的做法。財務監管的具體做法可以從對公立醫院嚴格的公司化管理入手,對醫院的資產進行量化,加強財務控制,統一啟用市場上通用的企業財務報表,進行獨立的財務審計并公示,接受納稅人的監管。同時,由于公立醫院的性質,政府授予醫院營業稅、所得稅等免稅政策,這些舉措同時會給醫院整體財務監管提供諸多方便:既可以堵住現有財務體系的漏洞,又從制度上為量化管理和深度改革打下了基礎。 (健康100周刊 徐慧 田藝 2006-10-11)
商報觀點:審計監督不能總是“馬后炮”
前不久,北京協和醫院一名普通的門診收費員馬鄲杰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假退費貪污公款61萬余元被曝光,公眾一片嘩然。從1999年至2004年6月共計5年的時間,他的貪污行為一直沒有被醫院發現。
京城醫療界頭號女巨貪,北京腫瘤醫院前住院處主任石巧玲,4年多時間貪污公款1000多萬元。直到案發,她在一家手機店先后買20多部手機,長期包租一輛奧迪牌轎車,每月支付租車費和工資就達六七千元等大肆揮霍行徑才被曝光。
人們不禁要問,當時我們的審計監察部門干什么去了呢?他們要不要承擔瀆職的責任?
我相信,無論是馬鄲杰還是石巧玲,最初犯罪的時候肯定不會那么大膽,他們是在一次次試探、一次次得逞中,逐漸變得大膽,甚至“猖狂”起來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醫療系統審計監督的缺失或形同虛設,是導致他們逐漸滑向犯罪深淵的“助推器”。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不出事不審計,出了事才想到監督,而這時往往已經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國家審計署的李金華曾經提出過“審計體檢說”,他認為審計的目的在于“有病治病,無病預防”,重在警示、整改、規范,當好“保健醫生”。因此,做好審計監督工作,“關口前移”往往比“亡羊補牢”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