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給金融機構造成的貸款損失如何減免?遵循什么核銷標準?6月初,財政部終于有了明確的說法。
本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財政部金融司已經向各大商業銀行下發了一份《關于金融機構地震災區貸款減免的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是繼財政部出臺《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及銀監會《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后,相關部委首次對貸款核銷范圍、核銷條件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
五條規定豁免個貸
記者獲悉,征求意見稿共有八條震區貸款減免規定,其中六條針對個人貸款,一條針對企業貸款,一條原則性規定。
在個人貸款相關規定中,有五條第一次較為詳細地界定了此前普遍關注的房貸減免問題。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嚴重傷殘,且按揭購買的住房已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
對于住房抵押借款人死亡,按揭購買的住房具備居住條件,但繼承人為孤老或孤小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其他繼承人可選擇放棄房屋繼承權和債務,或繼承房屋同時承接債務。其他繼承人承繼的房屋存在損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損毀程度后,金融機構按比例豁免貸款本金。對無繼承人的按揭住房,金融機構可行使抵押權。
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嚴重傷殘,按揭購買的住房具備居住條件,且該住房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
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未死亡、未嚴重傷殘,但房屋已不具備居住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已無住房且不具備還款能力,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
此外,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有傷殘但達不到嚴重傷殘標準,或房屋存在一定程度毀壞但尚具備居住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傷殘或損毀情況進行認定后,金融機構可給予一定比例減免貸款。
在企業貸款方面,征求意見稿沒有具體規定哪些企業可以核銷貸款,而是建議金融機構“結合災害損失程度、還款能力等,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盤活不良貸款同時減輕企業債務負擔”。
“這么看來,企業貸款原則上不予核銷。” 某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四川省分行高層人士表示。
商業銀行摸底
自5月23日銀監會下發緊急通知作為銀行業呆賬核銷工作的指引性文件后,各家銀行開始展開呆壞賬的受理、登記工作,但是認定呆壞賬的標準、核銷的范圍和程度等政策性原則尚需相關部門最后拍板。
目前各家商業銀行對災區貸款核銷的態度非常審慎。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下轄一支行行長告訴記者:“我們還是處于前期調查階段。對個人按揭進行摸底排查,搜集資產狀況和個人還款能力方面的信息;對企業貸款進行分類、損失評估,然后將資料匯總、逐級上報。”
“這個工作預計需要1~2個月的時間,什么時候正式進入核銷程序,我們還在等待政策細則以及總行制訂的評判標準。”他表示。
“住房按揭個人客戶主動來咨詢的很少,都是我們在做一些備案和登記;企業貸款方面,我們正式受理申請的有3家,但不是申請核銷,而是要求停止計息、或者延長還款期。”交通銀行都江堰支行行長告訴記者。該行住房按揭貸款占全部貸款余額比例的80%左右。
貸款支持應先于貸款核銷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現階段銀行不宜大規模搞呆壞賬核銷,此過程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這樣會舍本逐末。“地震以后,銀行的首要任務是恢復基本服務,在此基礎上,關注怎樣支持災后重建。”
“對于企業來說,最重要的不是核銷貸款,而是如何盡快恢復生產,最需要的還是貸款支持。”郭田勇認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副主任吳慶表示,央行、財政部甚至商業銀行總行可以制定原則、提供可選方案,但不適宜一刀切細化規則。“這樣有利于災區金融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具體操作,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
據業內人士測算,地震對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達上千億元,其中呆壞賬規模至少幾百億元。這筆損失由政府承擔多少,銀行分擔多少,以及國家如何給予銀行其他稅收配套支持,目前還是未知數。如果沒有特殊的財政政策支持,在今年嚴峻和復雜的宏觀經濟形勢下,商業銀行勢必面臨更大的不良貸款壓力。
吳慶表示,反映在商業銀行財務報表上,呆壞賬核銷一方面沖銷了資產,另一方面也沖銷了所有者權益,財政部應該通過未來的稅收優惠或者稅收減免給予一定補償。
根據上述征求意見稿最后一條規定,國家對地震災區金融機構債務減免實行統一授權,金融機構再據此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減免債務,報財政部備案。
據記者了解,在當前呆壞賬核銷細則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已有部分銀行出現不符合核銷條件的貸款“搭車核銷”的現象。
為此,農業銀行近日專門下發《關于切實做好抗震救災期間案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提示防止提供虛假資料、違反程序核銷,以及夸大損失多核銷等情況出現,并表示將嚴防虛假核銷呆賬案件。
(中國經營報 丁玉萍 200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