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國資委關注的是投資者財務,財政部關注的是政府財務,而企業關注的是經營者財務。
“《評估試行辦法》的出臺能否達到良好的效果,取決于其能否理清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關系并明確一些關鍵要素的定位。”在諸多辯議聲中,一個來自理論界的觀點引起了注目,清華大學會計研究所副所長杜勝利稱,“只有理清關系,明確定位,《評估試行辦法》才能擁有一個清晰的理論框架和制度安排,才能更好地為利益相關者服務。”
明確財務主體
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從直接的管理控制發展到間接的監督評價,是新《通則》的一個很大創新。杜勝利認為,《評估試行辦法》作為新《通則》的一個配套制度和實施辦法,也應貫徹這一原則,這樣就可以處理好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的關系。
“如果可以解決監管分離問題,《評估試行辦法》的歷史意義將更加重大,甚至可能推動中國的財政體制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杜勝利認為,處理好監督與管理的關系意義重大,從《評估試行辦法》的環境情況來看,需要很好地處理財政部與國資委的關系。從理論上,可以設想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兩大職能分離并由國資委和財政部分別履行,即國資委負責管理、財政部負責監督。甚至可以考慮將國資委的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納入財政部的監督體系。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之間的監督與管理的關系就處理得比較好,可以借鑒。
新《通則》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把財務主體明確地分為政府財務、投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資委關注的可能是投資者財務,財政部則從政府的角度去監督,關注的是政府財務,而企業關注的是經營者財務。按照這三個層次,《評估試行辦法》就可明確其規范和服務的財務主體及在評價過程中各個財務主體之間的關系。”杜勝利認為理清財務主體的關系非常重要。
杜勝利還認為,財政部出臺《評估試行辦法》,可能在內部也有協調財務與會計關系的需要。財務屬于管理控制系統,從廣義來看,監督和評價都是管理控制的職能;會計屬于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管理的核心是會計信息系統及其披露規范。
財務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是當前關注的熱點話題。其實在國際上,內控也曾因過于寬泛而定位不清,但自2004年企業風險管理(ERM)框架推出以后,將來內控的定位就可能是風險控制。杜勝利認為,財務管理屬于管理控制范疇,重在確保實現企業戰略目標,起到“踩油門”的作用,內部控制屬于風險控制范疇,起到“踩剎車”的作用。已經出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解決的是風險控制問題;而《評估試行辦法》的核心是財務評價,解決的是管理控制問題。
作為企業關注的核心,《評估試行辦法》還應處理好財務評價與內控評價、業績評價、資產評估之間的關系。其一,財務評價關注的是企業財務運行狀況及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內控評價關注的是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及其關鍵控制點。其二,財務評價的核心是財務運行狀況;業績評價的核心是總體經營成果。財政部《評估試行辦法》搭建的是財務評價平臺,國資委業績評價辦法搭建的實際上是業績評價平臺。其三,《評估試行辦法》規范的是財務評價行為,資產評估有關規定規范的是資產評估行為,兩者的對象、內容、方法、主體和客體等都大大不同。特別是,資產評估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鑒證性,許多情況下主要為資產交易服務,一般都是由獨立的第三方開展并提交利益相關者;而財務評價則主要為管理控制服務,在許多情況下則主要依靠利益相關者自身的專業分析和職業判斷。
定位關鍵要素
杜勝利表示,《評估試行辦法》總體定位應是財務評價,所以日前提出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評估試行辦法》似應稱為“企業財務評價試行辦法”,而其法律依據定位應是《公司法》、《會計法》和新《通則》。
杜勝利還表示,不同的財務評價主體所關心的財務及運行狀況的核心和重點有所不同,因此,以主管財政機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財務評價主體,這一點要非常明確。相應地,財務評價客體應定位為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而《評估試行辦法》內容的定位應該為“企業財務運行狀況及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其中,企業財務運行狀況應是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的核心。
作為評估工作的篩選指標,《評估試行辦法》所謂的定量評價,實質是對反映企業能力與業績的企業財務及運行狀況進行客觀量化評價,包括資本增值獲利能力、資金流動償債能力、資產周轉營運能力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貢獻等方面。
而最終展開的定性評價可以重點關注三個方面:一是企業的財務運行環境,二是企業的財務治理結構,三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
其中,在評價企業的財務治理結構時,有三點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企業是否在董事會層面設置主要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并由其決定外部審計機構的聘任。現在很多的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但許多審計委員會都沒有審計機構的真正決定權。第二,企業是否在高管層面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并將其作為企業財務負責人。這一點很重要。現在一些企業設置了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但卻沒有將其放在高管層面,特別是沒有讓其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第三,企業財務的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是否健全并彼此分離,這是很重要的考察點。例如,在監事會里面,要有人專門履行財務監督的職責。
另外,《評估試行辦法》在目標定位上,要形成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真實、客觀、及時、準確的職業判斷。在《評估試行辦法》中應該統一用“財務負責人”來統稱,也就說誰是財務負責人,誰來負責。特別是,財政主管機關應該明確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必須是企業財務負責人。
在業界關注的評價結果定位方面,杜勝利認為,財務評價結果的有用性其實在于真實客觀地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及時準確地發現企業財務問題,從而形成對企業財務的職業判斷,而不是定性、排序和排位。因此,作為主管財政機關實施財務監督的財務評價,在是不是一定要下結論、怎么下結論、是否需要公布以及怎樣公布等問題方面,需要特別慎重。
(中國會計報 煜海 200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