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印發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并于近日印發。
辦法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辦法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一)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騙取出口退稅的;(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后40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辦法指出,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辦法還對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管理、“應交稅金”科目的核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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