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財政部、民政部日前制定《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該項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相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地方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教育培訓退役士兵實際人數、培訓階段、學習效果、就業情況等因素實施績效考評,采取分階段、分比例的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教育培訓的機構,以提高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2010年底,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地有關部門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 根據辦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簡稱教育培訓資金),是指用于退出現役一年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辦法規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相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人數、教育培訓工作績效、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予以專項補助,并向經濟欠發達、兵員較多地區傾斜。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績效評價、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省級、市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的內容,制定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各級民政部門要制定與資金使用相掛鉤的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重點考核教育培訓機構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參加教育培訓人數、培訓時間、學歷證書獲取情況,以及教育培訓機構推薦就業與退役士兵實際就業情況等。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教育培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