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科技部在其官網發布《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2016版《工作指引》),與2008年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2016版《工作指引》進行了較大調整,特別是這次修訂還首次明確了稅務師在認定工作中的職責及鑒證報告的效力(如下表所示)。
比較項目 | 2008版《工作指引》 | 2016版《工作指引》 |
中介機構條件 | 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 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
中介機構職責 | 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 接受企業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
專家條件 |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重點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 | 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且從事財稅工作10年以上。 |
此外,2016版《工作指引》在“提交材料”中,還新增加了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的規定。
據了解,廣西稅協已經按照廣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要求,推薦了45名稅務師作為專家候選人。
此次修訂的2016版《工作指引》將稅務師和鑒證報告納入認定工作流程中,這是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的重要舉措,可以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同時,這次修訂也是國家從制度層面對稅務師在以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的認可,希望稅務師行業全體同仁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客觀、公正地為企業提供鑒證服務,履行好國家賦予我們的重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