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布《<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下稱“應用指南”),主要規定了兩方面內容:一是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二是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時點。制定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統一的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夯實部門和單位編制權責發生制財務報告和全面反映運行成本奠定了核算基礎。
此次,財政部通過發布應用指南制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充分考慮政府固定資產分類管理的要求,按照固定資產分類國家標準,分類確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二是充分考慮現行相關法規對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所做的規定及要求,合理借鑒吸收確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三是充分考慮其他國家對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所做的相關規定,參照確定我國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四是充分考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及其折舊的復雜性,尤其是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折舊信息需求及應用程度的客觀差異,按照普適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要求,除專用設備外,僅對政府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做出規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遵循政府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前提下,經財政部批準可以結合其固定資產管理特點對折舊年限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另外,應用指南擬改變政府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時點,規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
此前,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會計規則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礎任務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體系,包括制定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
2016年,財政部發布《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對政府會計主體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做出了統一規定,客觀上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標準體系。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是對政府會計固定資產準則的重要補充,這不僅為政府各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提供政策依據,更有利于政府會計準則的順利實施,同時,也有利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信息的可比,進一步提高政府會計信息質量。
2010年以來,財政部先后修訂發布的醫院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規定,除要求醫院“實提”折舊外,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均采用“虛提”方式計提折舊,也明確要求“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時至今日,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醫院和科學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出規定,而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至今尚未明確,絕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也沒有能力或動力自行確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使得這些單位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無所適從,導致新修訂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核算規定在實踐中未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此次,財政部希望圍繞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標準時所遵循的原則、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等內容向社會征求意見,于2016年12月23日前將書面意見或電子文本反饋財政部會計司。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一處楊海峰,電話:010-68552898。
關于《<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要求,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核算標準體系,我們根據《政府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及《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應用指南)。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過程
多年來,我國在政府會計領域實行的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預算會計標準體系,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同時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一般不要求計提折舊。這一做法不符合會計核算的相關性原則,不利于建立價值補償機制,不利于準確反映政府資產價值信息和完整反映政府運行成本信息,也容易導致政府部門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不夠重視,固定資產管理效率不高等問題。2010年以來,財政部先后修訂發布的醫院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規定,除要求醫院“實提”折舊外,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均采用“虛提”方式計提折舊(即為了滿足收付實現制核算需要,在確認當期累計折舊的同時,沖減固定資產基金,而不是確認成本費用),也明確要求“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時至今日,財政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除了對醫院和科學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出規定外,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年 限至今尚未明確,絕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也沒有能力或動力自行確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因此使得這些單位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無所適從,導致新修訂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核算規定在實踐中未得到全面有效實施。近年來,很多事業單位因內部成本管理的需要,積極建議財政部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予以明確;審計部門在部門決算審計時,也多次建議財政部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出統一規定,以提高決算信息質量;各地財政部門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編工作中,也強烈呼吁財政部統一制定有關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此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也多次建議財政部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制定統一的折舊年限,以方便各部門、各單位具體參照執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重大改革舉措,《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逐步建立以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編制和報告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報表為核心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同時指出,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會計規則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礎任務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體系,包括制定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基本準則屬于“概念框架”,具體準則主要規定政府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原則,應用指南主要對具體準則的實際應用作出操作性規定。
2015年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構建了政府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又相互銜接的會計核算模式,明確引入了“費用”要素,為核算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奠定了基礎。2016年 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對政府會計主體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做出了統一規定,客觀上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標準體系。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是對政府會計固定資產準則的重要補充,這不僅為政府各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提供政策依據,更有利于政府會計準則的順利實施,同時也有利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信息的可比,進一步提高政府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我們擬以固定資產準則應用指南的形式,制定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統一的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夯實部門和單位編制權責發生制財務報告和全面反映運行成本奠定核算基礎。
自2016年3月份起,我們組成課題組開始著手研究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問題。在系統梳理和比較現行相關法規制度對部分行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的基礎上,我們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了解了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主要分類和折舊年限狀況。依據實地調查及分析的結果,結合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發展現實需要,我們研究了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確定的原則,提出了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建議。經過反復討論,于10月份形成了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草案,并于11月上旬在小范圍內征求了意見。
二、主要內容及相關問題說明
應用指南主要規定了兩方面內容,一是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二是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時點。
1.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制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1)充分考慮政府固定資產分類管理 的要求,按照固定資產分類國家標準,分類確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現行的固定資產分類國家標準(GB/T14885-2010)將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即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由于固定資產準則對土地、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固定資產不要求提取折舊,因此目前僅需對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家具、用具、裝具等四類固定資產按其類別確定折舊年限。
(2)充分考慮現行相關法規對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所做的規定及要求,合理借鑒吸收確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有明確規定,此外我國現行的醫院財務制度、科研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也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出了明確規定,財政部及地方財政部門對通用辦公設備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也有具體規定。對于現行已有的有關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及要求,只要存在合理性,則盡可能予以借鑒吸收,以減少固定資產準則的執行成本。
(3)充分考慮其他國家對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所做的相關規定,參照確定我國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國際上其他國家同樣是依據政府固定資產的物理壽命、經濟壽命以及技術壽命來確定折舊年限,但主要參照企業同類資產的折舊年限標準確定政府部門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由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確定的理論依據相同,且固定資產分類相近,國際上其他國家政府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也可以作為確定我國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參考。
(4)充分考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及其折舊的復雜性,尤其是不同類型 的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折舊信息需求及應用程度的客觀差異,按照普適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要求,除專用設備外,僅對政府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做出規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遵循政府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前提下,經財政部批準可以結合其固定資產管理特點對折舊年限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2.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時點長期以來,我國會計準則制度均要求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這一規定主要沿襲計劃經濟時期企業采用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的做法。隨著會計信息化不斷普及,部分專家認為這一做法已經不合時宜,紛紛建議對此予以修訂。考慮到政府會計領域(除醫院外)目前尚未要求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會因政策變更而影響相關歷史數據,因此我們擬改變政府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時點,規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
三、征求意見的問題
1.您是否同意我們在制定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標準時所遵循的原則?如果不同意,有何意見和建議?2.您是否同意應用指南中關于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如果不同意,有何意見和建議?3.您是否同意應用指南中關于政府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點的規定?如果不同意,有何意見和建議?4.您對政府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處理還有哪些補充意見和建議?(財政部會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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