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對職工薪酬核算采用的是財政部2013年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該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專門用于核算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
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認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實際作用不大,僅僅是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在實務工作中并沒有使用這一科目。筆者認為,應正確看待行政事業單位“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并非新制度的產物
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對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和津貼補貼,均秉承收付實現制的理念進行核算和管理。具體來講,就是在實際發放工資和津貼補貼時,直接列入經費支出或事業支出,不設置專門的計提科目,也不提前計算提取。
2006年,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核算和管理,財政部發布了《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下稱《核算辦法》),規定在當時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等3個科目,分別核算應向職工發放的工資或離退休費、各類地方(部門)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個人收入。也就是說,“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并不是2013年之后的產物,實際上早在2006年就隨著財政部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的要求應運而生了。
但與《核算辦法》相比,新制度在職工薪酬核算上有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在科目設置上,將原“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等3個科目統一歸并成1個“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是在核算內容上,在原核算工資(離退休費)、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三是在明細核算上,原文件規定在一級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而新制度規定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只是核算單位應付給“本單位”職工及為“本單位”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現在比較普遍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等,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行政事業單位支付派遣公司的費用屬于勞務費范疇,不能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為什么要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大家一般認為,企業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非常有必要,因為企業一般是本月發放上月的工資,即本月提取當月的薪酬,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下月再發放上個月提取的薪酬,沖減上個月的應付科目。這種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要求,無疑能夠比較好地實現成本與收益的匹配。而行政事業單位一般是當月發放當月的工資,如果使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對工資等進行計提的話,往往就會出現一張憑證同時有兩個會計分錄,一個分錄是借記經費支出(事業支出),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另一個分錄則是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財政撥款收入或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也就是說,應付職工薪酬一貸一借直接沖銷掉了,并沒有起到什么作用。也正是從這個角度,很多人認為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作用并不大,還增加了工作量。
但是,“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真的是這樣無用嗎?2006年,針對當時公務員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津貼補貼發放秩序 混亂和津貼補貼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中紀委等6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從2006年7月1日起,嚴格執行《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方案》,一律不準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擅自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或擅自提高津貼補貼標準、擴大津貼補貼實施范圍。
在不少地方擅自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或擅自提高津貼補貼標準、擴大津貼補貼實施范圍的同時,還有一些地方,尤其是縣鄉兩級還存在大量的行政事業單位欠發職工工資和津貼補貼的問題。為此,財政部在2005年專門印發了《關于切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意見》,出臺了一系列措施提高縣鄉財政保障能力,確保縣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和基層政權正常運轉。
對于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多發或者拖欠工資問題,有必要通過會計科目的設置和賬務處理的調整,從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技術角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管理,引導和督促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準確地核算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業務活動,于是《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出臺。
設置和使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主要有4個方面好處。一是通過這個科目的借方發生額、貸方發生額及期末余額,就可以比較完整、準確地統計出行政事業單位的應發放額、實際發放額以及多發或欠發額,有助于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分析和匯總。二是通過權責發生制的應用,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交易事項和經濟業務的完整脈絡。三是從應付職工薪酬進一步拓展到其他應收應付款項,可以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完整而真實的核算,為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編制提供基礎數據,奠定堅實基礎。四是通過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單位的負債,能夠從法理上更有效地保障職工的權益,從而更好地滿足職工的生存和發展需要。
不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后果堪憂
有會計人又問,出于簡化手續、減輕 勞動量的考慮,不設置和使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到底行不行呢?2013年6月,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發布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下稱《處分規定》)。這個文件出臺的背景是,2005年以來經過多年的努力,逐步統一了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初步緩解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建立了規范化的津貼補貼發放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但是,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也面臨一些阻力和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地方調控指導力度不夠,少數地方市地以下機關存在盲目提高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的傾向;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懲處制約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以提高改革性補貼標準、濫發各種獎金或有價證券等形式,突破政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問題。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防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現象死灰復燃、前清后亂甚至邊清邊亂,四部委決定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處分進行規范,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
《處分規定》明確規定:“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這意味著,行政事業單位必須要按照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來核算津貼補貼。財政部的“規定”,在2013年新會計制度出臺以前,就是《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在2013年以后,就是新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盡管不設置和使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對于會計核算的最終結果可能并沒有什么實質性影響,但出于愛護和保護會計人自己的考慮,應依法合規地設置和使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作者單位:山東省煙臺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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