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最近發生一件吸引公眾眼球的事件:8家外貿企業的老板出境受到阻攔,原因是他們旗下的企業存在欠稅問題。該事件反響如何?阻止欠稅人出境措施是不是“藥到病除”?
“哎喲,B外貿公司的老板出境也被攔了。”最近,福州市的媒體、市民,注意力時不時被外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受阻的消息吸引。有細心人算過,目前福州市被限制出境的外貿公司老板已有8個。這些老板怎么了?他們為什么不能出境?
出境限制
欠稅外貿企業被震懾
2016年下半年,福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啟動外貿企業欠稅清理工作,針對部分企業欠稅金額大,且已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報經上級批準,與相關部門配合,依法對8家欠稅的外貿企業采取強制手段,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這是福州市國稅局首次對欠稅人采取阻止出境的稅務行政強制手段。消息經當地媒體傳播后,在社會上特別是納稅人中引起巨大反響,在外貿企業中更是引發了震動。
“外貿企業的業務通常重頭在境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大多是老板,經常要出入境跑業務、談判和采購等,有的甚至常年都在境外。如果這個身份的人被阻止出境,必然會影響到外貿企業的經營和發展。”B外貿公司的財務主管向記者道出了阻止出境措施對外貿企業的重大影響。C外貿公司的財務人員推測,為了企業發展,欠稅企業的老板經不起這種折騰,會想辦法促使企業盡快繳清稅款的。
福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局長徐孝坤透露,福州市近年來的稽查案例顯示,企業欠稅主要呈現三種態勢:一是欠稅企業逐年增多,二是企業欠稅的金額逐年增大,三是欠稅企業走逃的情況明顯增加。為遏制欠稅行為,福州市國稅局依法對欠稅人采取了凍結、拍賣、強制劃繳等行政強制手段清理欠稅。阻止出境,是稅務機關依法清理欠稅的又一行政強制措施。
徐孝坤稱,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都對“阻止出境”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欠稅的納稅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所欠的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1996?215號),發布了《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依據這些法律規定, 基層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阻止欠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震懾欠稅當事人,督促其及時清繳欠稅。這對其他欠稅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實踐應用
阻止欠稅人出境還存在問題
啟動阻止欠稅人出境行動后,福州市國稅局的稽查人員和征管人員沒有沾沾自喜,而是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阻止欠稅人出境這一法律制度展開了深入討論,探尋其中是否存在問題,該如何完善。
采訪中,福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和征管部門人員向記者反映,從實踐情況來看,阻止欠稅人出境,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構成要件規定比較模糊,免責條件過于嚴苛,缺乏行政裁量的標準,限制時間過短。同時,現有的阻止欠稅人出境規定在實務中可操作性不強,若完全實施,有可能對納稅人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也給稅務機關執法帶來困擾。問題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其一,范圍狹窄。按照現行規定,阻止出境措施只能針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過是“擺設”,真正掌握公司的是實際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只對限制欠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出境,有可能起不到有效督促欠稅人繳納稅款的目的。例如,福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就曾查辦過一起房地產企業欠稅案件,企業就是通過這樣的“稻草人”安排,使得阻止欠稅人出境這一管理手段失去了作用。
其二,缺乏告知程序。現行稅收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都沒有要求稅務機關在做出阻止欠稅人出境決定時,需要告知欠稅人,規定只需直接函告公安機關,等到欠稅人準備出境的時候,由公安機關阻止其出境即可。這樣的規定,從法治角度看,存在較為嚴重的瑕疵。阻止出境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這一重大問題上不應該剝奪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申請救濟的權利。而且,缺乏告知程序,并不利于督促納稅人及時繳稅。
其三,缺乏人性化設計。現行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法律規定,沒有充分考慮到欠稅人出境的具體情況,沒有排除欠稅人因為緊急情況或者其他正當合法的原因出境。比如欠稅人因為奔喪、探病或治療等緊急事務需要出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欠稅人被阻止出境,很有可能給其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也不利于督促納稅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其四,操作復雜。目前,采取阻止欠稅人出境手段,稅務機關需要提供的信息過于煩瑣,有的遠超出稅務機關的權限范圍。比如要向相關方面提供欠稅人的照片、體貌描述等,而且只能指定一個邊控口岸,控制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在這樣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只有準確知曉欠稅人什么時候出國、在哪個口岸出國,并且抓緊時間辦好手續,才可能使阻止欠稅人出境這一措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建議對策
從幾方面完善有關管理辦法
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福州市國稅局相關部門人員提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阻止欠稅人出境管理辦法。
適當擴大阻止欠稅出境的當事人范圍。可以針對欠稅的納稅人,將阻止出境的當事人范圍擴大到納稅人的配偶、法人企業的股東等。
要考慮欠稅人的實際情況。對于有特別需求的欠稅人,即便其未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只要其確實沒有回避繳稅義務,經審批就應當對其解除阻止出境的限制。比如因締結國外建設合同、開設出口信用證、與外國人簽訂合作經營合同等具體經營計劃而出境的,因居住在國外的直系親屬死亡而出境的,因本人治療等不可避免的事由而認為有必要出境的,以國家利益為目的(包括參加國際大賽)而出國的等等。
對欠稅人嚴格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對于欠稅人,必須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考慮采取阻止出境的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欠稅人人身權利的影響。
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在做出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給予當事人以陳述、申辯的權利。這其實也是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督促其繳納稅款。
簡化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手續。要簡化有關手續不是簡化程序,不必超越權限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欠稅人的照片等。另外,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決定一旦做出,就應當在全國各口岸同時布控,并適當延長時限,保證這一措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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