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零售商收取的通道費如何征收增值稅?筆者了解到,對此收入按何種稅目、稅率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有不同理解。同時,企業在開具此類發票和申報納稅時,存在混淆稅目、稅率,避高就低的情況,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近日,筆者走訪當地部分零售商和供貨商,從中了解到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的最為普遍的幾種費用,并結合相關稅收法規予以說明。筆者認為,通道費收入種類多,零售商納稅需細致了解相關規定。
進場費的增值稅處理
通道費指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大賣場、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商利用其相對優勢的地位向供貨商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如新品費、上架費、條碼費、陳列費、展示費、廣告促銷費、店慶費和新店開業促銷費等。其中,條碼費和陳列費的增值稅處理,納稅人在實務中經常出現問題。
條碼費,又稱新品上架費,是大賣場、超市、便利店等零售門店為了方便管理,通過要求供貨商購買店內碼或直接錄入供貨商商品條碼方式,將商品信息存入自己的數據庫,并向供貨商收取的費用。零售商要求供貨商購買店內碼的實質,就是零售商向供貨商銷售貨物;錄入供貨商商品條碼實質是對數據庫進行管理,屬于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注釋》)中規定,信息系統增值服務指利用信息系統資源為用戶附加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包括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數據庫管理、數據備份、數據存儲、容災服務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故零售商收取信息處理費應按照信息技術服務繳納增值稅。
陳列費,指零售門店將相對固定的貨架或通道給供貨商用來展示商品而向其收取的費用,稅收業務實操中體現為陳列費、展示費和堆頭費,其實質是商業企業將商場或超市相對固定的位置長期出租給供貨商。《注釋》中明確,經營租賃服務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因此,與銷售額、銷售量不掛鉤的陳列費、堆頭費,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
促銷費的增值稅處理
通道費中,人員促銷費、廣告促銷費、營業推廣費和會議促銷費等促銷類費用的增值稅處理也值得關注。
人員促銷費,指供貨商招聘促銷員到門店配合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發生的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和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已不適用該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于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是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季節工和臨時工為企業提供的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廣告促銷費,指零售商運用電視、報紙、宣傳單、海報等媒介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向供貨商收取的費用。《注釋》中明確,廣告服務,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和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開展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因此,廣告促銷費應按照文化創意服務中的廣告服務征收增值稅。
營業推廣費,指零售商開展特定促銷活動而向供貨商收取的費用,目前主要表現為折扣讓利和會議促銷費。折扣讓利,如買一贈一、優惠券、組合包裝銷售、購物抽獎和滿減等,其中以“買一贈一”和“滿500送200”方式贈送商品,應按視同銷售相關規定征收增值稅;以“全場5折”和“滿300減100”等方式銷售商品,應按折扣銷售相關規定征收增值稅。
會議促銷費,指零售商舉辦或組織各種展覽或會議活動進行促銷并向供貨商收取的費用。《注釋》中規定,會議展覽服務,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和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因此,會議促銷應按照文化創意服務中的會議展覽服務征收增值稅。
返利的增值稅處理
返利又稱返點,包括無條件返利和條件返利。
條件返利指供貨商設定零售商在一定的時間、市場范圍內達到指定的銷售額時給予的返利。無條件返利指無論零售商是否達到指定的銷售額,供貨商都會給予一定的返利。兩種返利雖然有所區別,但實質返點數基本上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根據《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條碼費和陳列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返點費無論采用何種返點方式,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如取得的返利是實物資產,應按照該實物發票票面價值或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通道費時,所簽訂的合同或達成的協議,應明確說明收費的實質性服務,并在會計上分開核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不同稅目與稅率繳納增值稅;如不能明確說明及區分核算的,應從高適用稅率。
(作者單位: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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