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號發工資和15號發工資的區別太大了!你竟然不知道?
6月底了,你們的錢包癟了嗎?還能撐到下次發薪日嗎?一般公司都是每月發薪,而發薪日期不盡相同,大致歸為三類,分別為每個月的:10號之前、10-15號之間、15號之后。不同時間段對應不同企業,那么發薪日不同,公司有何不同呢?跟小編一起往下看看吧!作為工薪一族,發工資的日子,是我們脫貧致富的好日子,也是還款之日,特別是對我們這些月光族來說,更是迫不及待(花唄借唄、信用卡、房租、水費、話費、電費...統統等著我們)
民間一直有種說法,發薪日是公司生態的一個縮影,甚至從這里面,可以看出一家公司的好壞。發薪日期大致歸為三類,分別為每個月的:10號之前、10~15號之間、15號之后。不同時間段對應不同企業,那么發薪日不同,公司有何不同呢?咱們一起往下看看吧!10號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10-15號: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制度比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15號之后: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一般來說,每月5號至10號之間就發工資的這些公司,大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或國企,這類企業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不僅僅是高薪,過節福利、加班補助、高溫費、帶薪年假、年終獎啥的,也基本都會有。還有一點就是,如果遇到發薪日與節假日、休息日沖突,多數企業會提前發放。這類企業一般各方面都實力雄厚,多數人擠破頭想進,所以不需要靠押工資的形式來留住人!一般這個時間發薪的公司,雖然可能沒有第一類公司那么大規模,但也差不到哪兒去。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較好、制度比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至于雙休、節假日和一些福利啥的一般也不會少。一般15號以后發工資的,多數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穩住員工,用工資圈住員工,畢竟押了大半個月工資呢,想要離職走人,還是得掂量掂量!相對而言,這類企業員工穩定性較差、流動頻繁,企業主只好出此下策。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有些小企業常年沒有,固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甚至不會付加班費和安排調休,更別說什么五險一金之類的社會保障了。當然,也不能一棒子打死,也有一些情況特殊的公司原本就是月末發錢!你覺得這個說法靠譜嗎?@佳人不足兮:某國企,10號準時發,遇到周末就提前到周五發哈哈!@TianMi田蜜:我們公司20號發,就是為了多押點工資,怕員工走了,我們公司一共7個人!@小莉莉:我覺得這個還是有點道理的,身邊的朋友很多都是15號發工資,待遇什么的也還好,主要是能按時發工資。@路人ABCD甲乙丙丁:我們每個月哪天是最后一天就哪天發,發的還是上個月的。說出來,你可能不信,我們是大企業……@龍爺觀曰:省屬國企,從8號到10號到12號到18號,一年也是比一年厲害了。@萬陽:哪天發工資,不重要。重要的是發放及時,足額就是好公司!@心雨沖咖啡:我也是5號發工資。不過是發上上個月的工資……@aijiahou1968:我們老板哪天高興哪天發,但問題是他往往是每天都不高興!對于這個問題,有部分人覺得準,也有部分人覺得不準。對此有人做了一個小調查,調查結果是:10號之前發工資的:約占總人數的45%,大多都是10號發工資,其中兩人所在企業規模較小,其余均為大型企業。10-15號發工資的:約占總人數的40%,大多都是15號發工資,所在公司大小規模都有。15號之后發工資的:約占總人數的15%,樣本較小,同樣大小規模都有。其實,在小會看來,幾號發工資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好壞,但大家應該知道,經常拖欠工資的公司一定要多留個心眼!作為員工的我們是靠工資吃飯的,如果不能按時領到工資,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其工資。1、如果是給企業工作: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2、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遲到是很多人都會經歷過的事,那么遲到可以扣工資嗎?遲到工資是否合法呢?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然而,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來源:工人在線、合肥晚報、華商都市報、職場新人、稅務大講堂,引用或轉載請注明以上信息。
時間:2020-06-28 責任編輯:chenzhifen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