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10月25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與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IAESB)在京聯合舉辦“會計教育準則與會計職業的進步”研討會,共同探討會計教育和培訓的改革與發展。――編者
我們希望通過這套《指南》的發布和實施,指導和完善人才培養教育制度與體系,運用科學、規范的職業會計教育標準來培養、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
《指南》對行業人才培養意義重大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長 劉仲藜
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重建以來,一直受到中國政府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重視和支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以巨大的創業熱情,不斷取得事業發展的進步。特別是近年來,我們密切關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世界經濟全球化現實及其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提出的需求和挑戰,先后制定實施了包括事務所做大做強、執業準則國際趨同、行業人才建設在內的行業發展戰略。
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不斷強化行業發展的基礎建設,完善法律,健全制度,建立了以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年檢為主體的準入制度;形成了以誠信檔案、執業質量檢查、行業懲戒為核心的行業監管制度;借鑒國際審計準則,建立了與國際標準趨同的中國審計準則體系。
在人才建設方面,我們不斷深化行業人才戰略,形成了包括資格前教育、繼續教育和領軍人才培訓在內的行業人才培養體系。
在資格前教育方面,創設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方向本科教育,選派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方面的優秀學生到境外會計公司實習,為行業發展培養和儲備后備人才。同時,對注冊會計師專業方面的師資進行培訓,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
在繼續教育方面,完善行業繼續教育制度,建立繼續教育的考核體系,開通行業遠程教育系統,組織面授培訓班以及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和研討,每年會員培訓量超過7萬人次。
在領軍人才培養方面,制定了領軍人才的十年培養規劃,實施了領軍人才的選拔制度,通過集中強化培訓、持續跟蹤培養和考核測試淘汰,著力培養國際化的行業領軍人才。
近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完成《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我們希望通過這套《指南》的發布和實施,指導完善人才培養教育制度與體系,運用科學、規范的職業會計教育標準來培養、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
我希望:第一,出席這次會議的各位專家利用好這次見面交流和探討的機會,使它成為一次國內外會計教育培訓信息的通報會、探討會計教育培訓問題的交流會,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做好研討和交流。第二,希望大家對中國會計教育培訓工作,包括貫徹實施這套《指南》多提寶貴意見,為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會計教育的進步獻計獻策。第三,建立起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與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溝通合作的機制,探索雙方長期化、制度化的合作途徑。
IAESB的宗旨即通過加強教育而服務于公眾利益,從而促進全球會計職業的發展
提高會計師勝任能力是首要工作
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主席 亨利?薩維耶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于1977年成立,至今有30年了。IFAC的宗旨是服務公眾利益,促進世界范圍內會計職業的發展,以推動全球經濟的增長。IFAC現在已經擴展到118個國家,擁有155個會員團體、250萬名會計師,每年都有新的成員加入。各會員團體要了解國際會計教育準則之內的所有準則和要求。
IFAC服務于世界范圍內所有的會計職業組織,所涉及的行業不僅包括注冊會計師,還有商業界、學術界、公眾機構等。我們十分重視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合作。
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IAESB)是
IFAC三個重要的獨立理事會中的一個。IAESB負責制定國際教育準則(IES),并推進IES的國際趨同。
IAESB的首要工作就是要提高會計師的勝任能力,教育準則理事會有18個成員,我們分別根據地域從北美、中歐、非洲和歐洲大陸及亞洲挑選出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三年輪換一次,通過這種方法保持了成員之間的定期輪換和均衡。
IAESB的宗旨是通過加強教育而服務于公眾利益,從而促進全球會計職業的發展。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最基本的目標就是建立一個標準體系,以及一些相關的公告。其中要反映一些良好的做法、適用的方法和教育準則制定的過程。
IAESB目前的工作是制定了一個執行框架《IAESB戰略與運營規劃――2007―2009年》,這個框架是我們的公開文件,經理事會批準后在我們的網站上公開進行了發布,旨在為I鄄AESB的活動確定方向并創造條件。
目前,IAESB正在進行并即將完成的兩個項目分別是:國際會計教育實務公告(IEPS)《實務經歷》和《職業繼續教育》。下一步理事會的工作重點:檢查并更新國際會計教育公告框架;檢查現行IES是否明晰,并發布指南;為會員團體評估IES的實施情況制定指南。
我們需要建立一個新的國際會計教育公告框架,即會計師勝任能力的要求和內容。IAESB與中注協兩方所進行的合作是相當緊密的,而且相當一致。我們還打算為IES3《職業技能》、IES6《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的評估》和IES8《審計執業人員的勝任能力要求》制定指南。我們還將為準則實施情況的評估提供一個指南。
《指南》的制定,是行業建設實踐經驗的總結,是國際經驗的有效借鑒,也是我們推進行業人才建設的新起點
《指南》為人才培養和選拔提供了衡量標準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長 陳毓圭
很高興為大家介紹中注協最近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指南》的制定背景
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以及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新要求,我們于2005年發布《加強行業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全面組織實施行業人才戰略。這份文件以“人才三十條”這一簡稱,為全行業和公眾所熟知。“人才三十條”全面規劃了行業人才建設未來十年的任務,其中明確:用五至十年的時間,全面提升注冊會計師從業隊伍的專業素質、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著力培養能夠承擔國際業務、符合行業國際化發展要求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人才;與此同時,建立起科學完善的行業后備人才培養機制和適應行業未來發展需要的后備人才隊伍。
貫徹落實“三十條”以及推進人才建設所涉及的教育、考試、培訓等各方面工作,都涉及到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標準這一基礎問題。為此,“三十條”提出:“要建立科學的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框架體系,為行業人才培養提供有力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從而明確提出了制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的任務。
在制定《指南》的過程中,我們總結了行業恢復重建以來行業人才建設實踐和理論研究成果,搜集研究了國外相關研究文獻,組織翻譯了有關國家行業組織和國際會計師組織關于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文獻、研究報告、能力圖表等等,其中包括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發布的國際會計教育準則。《指南》起草完成后,在全行業大規模征求意見就有三次。同時多次組織了專題研究和座談。我想趁今天這個機會,向參與、支持研究項目的各位專家和廣大會員,以及為研究項目提供了重要借鑒的各相關組織,包括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表示衷心感謝。
《指南》全面遵循了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的要求,在概念框架上、在總體結構上、在核心內容與要素上、在規范對象與管理方法上等所有重要方面,都保持了與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的一致性。同時在個別具體要求上,考慮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們希望,通過這套《指南》的發布和實施,不斷指導完善人才培養教育制度與體系,運用科學、規范的職業會計教育標準來培養、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為包括注冊會計師協會、事務所、國家會計學院以及高等院校等在內的各類教育培訓主體科學設計并確定行業人才教育培訓的內容、方式和手段提供有力支持;為注冊會計師實現終身學習和保持勝任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二、對實施《指南》的打算
――積極開展《指南》宣傳、培訓、解釋工作。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宣傳《指南》的重要意義和內容,使行業會員深入了解《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自覺地培養、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勝任能力,增強社會各界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了解、理解和信任。中注協準備把《指南》列入繼續教育的重點內容進行培訓,要求各培訓主體重視《指南》培訓工作。此外,將開展《指南》解釋和實施指南的起草工作。
――以《指南》為指導,完善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其中包括完善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在這個過程中,將按照《指南》對注冊會計師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以及實務經驗的要求,對考試內容、結構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調整。
――以《指南》為指導,設計注冊會計師分級考試、繼續教育分級評價制度,推動會員的分級管理制度建設。根據《指南》的要求,將分級考試與繼續教育相結合,在繼續教育環節設計分級評價制度。設計考試評價體系,對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比如勝任部門經理的能力、勝任合伙人的能力進行考試評價,逐步建立起適用于不同職業發展階段的會員分級管理制度。
――以《指南》為指導,推動CPA專業方向院校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指南》對注冊會計師資格前教育提出了明確要求,為CPA專業方向院校教學內容、方式、方法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參考。中注協將按照《指南》的要求,完善CPA專業方向院校教學質量評價制度,推動教學內容的改革和教學質量的提升。
IFAC對會計師的基本要求是在職業生涯的任何發展階段都應具備相應的勝任能力
建立國際教育準則框架面臨挑戰
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主席 亨利?薩維耶
我演講的主題是: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IAESB)工作的內容、面對的挑戰以及下一步的工作重點。
IAESB發布三種與會計教育相關的文件,首先是國際教育準則(IES),這也是我們工作的核心。對于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的會員團體來說,我們公布的IES不是可選擇的,是必須執行的,是強制性的。為了支持這些準則,IAESB還提供了指南,我們把它叫做國際教育實務公告(IEPS),這個實務公告以前叫做《國際教育準則指南》。
其次,我們還發布國際教育論文(IEP)。IEP主要是對促進影響會計行業的教育和發展問題的討論和辯論,目前已經有4個,分別是IEP1《資格前教育的確認》、IEP2《朝著勝任的職業會計師發展》、IEP3《評估方法》、IEP4《會計教育計劃中培養和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和態度的方法》。
對于IAESB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證所有的職業會計師能夠遵守這些職業準則,目前有八個教育準則:其中1-6針對注冊前的教育,包括《IES1:職業會計教育計劃的準入條件》、《IES2:職業會計教育計劃的內容》、《IES3:職業技能》、《IES4: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IES5:實務經歷要求》、《IES6: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的評估》,要達到這些標準才能夠有資格注冊;而IES7《職業持續發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標準,提倡終身學習的理念,“不斷地發展”是所有會計師所做出的承諾。這7個準則形成一個框架,這就是IFAC對會計師的基本要求,讓職業會計師在職業生涯的任何發展階段都有勝任能力,這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也是我們工作的重點。另外還有一個IES8《審計職業人員勝任能力要求》。前面7個是面向所有的職業會計師,而IES8只是對審計人員提出的要求。
第三,我們還制定國際教育公告(IEPS)。通過IEPS幫助這些會員團體執行這些準則,目前已經公布的有IEPS1和IEPS2。IEPS1是有關道德問題,IEPS2是關于職業會計師信息技術的。
IAESB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這些挑戰一方面來自于環境的原因,即會員團體類型不同、會員團體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文化和教育體系的差異、利益集團的競爭;另一方面來自于程序上的原因,包括:IES缺乏適用于IFAC不同會員團體的具體細節、各會員團體遵循方式的不同、時間的推移和獲得的經驗。為了解決上述問題,IAESB正在考慮建立一個框架,建立框架的目的在于:呈現一個“參考點或基礎”,以制定準則和指南;對“基本概念”做出定義;確定公告的范圍、性質和權威性,同時澄清會計行業的定義問題。
下一步,IAESB主要著手從事以下工作:以更規矩的格式修改現有國際教育準則;為準則實施發布更多的IEPS;為各級會員制定IEP;運用勝任能力圖譜,將現有IES要求與對它的運用聯系起來,并為衡量遵循情況提供便利。
實務經歷的獲取需要在督導者的指導下進行
實務經歷是獲取勝任能力的必經階段
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工作組成員 凱琳?彬克斯教授
IES5《實務經歷》規定,IFAC各會員團體應當要求其會員在取得職業會計師資格前獲得實務經歷。該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嘗試獲得職業會計師資格的申請人在被授予職業會計師資格時已經掌握了一定的實務經驗。這些實務經驗是作為一個勝任的職業會計師所應具備的。同時,準則還明確候選人在取得資格后需要進一步的發展,使他們達到法定審計師或一些其他資格專業人才的水平。準則明確會計師需要進行終身學習,以便培養和保持勝任能力。
準則的重點是第五章,其中特別提及要對實務經歷進行督導和控制,職業會計師們在督導者的指導下對自己實務經歷進行記錄。
目前,IAESB正在制定針對IES5的國際教育準則實務公告(IEPS),旨在為執行IES5提供最佳做法,同時明確雇主、督導者、申請者在獲取實務經歷階段的作用和職責。公告中第一個部分是實務經歷的各種形式,在這些領域中,年輕的會計師們應該具備和展示的勝任能力包括確知責任、了解業務,還包括要了解復雜的環境,特別是國際環境;實務經歷能幫助會計師獲得知識,這不僅僅是指會計和財務知識,還有一些職業價值,職業道德、態度的應用,以及會計的技術知識的應用,這些都需要擁有在不同的工作環境中的實務經歷,才能夠取得。這些實務經歷幫助年輕的會計師們發展他們的專業技能。
在實務報告當中要提及的第二個部分是對于實務經驗的督導和控制。我們舉了一些有關實務經歷報告的實例,說明了記錄和評估方面該怎么做。會員團體需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自己的做法。此外,公告還就如何進行有效的評估和監督以及與雇主合作方面提供了一些例子。
IFAC職業道德準則為會計師真正理解和形成一個合格職業會計師所應具備的職業道德觀提供了指引
職業道德是勝任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技術顧問 梅爾文?伯格
我要談三個問題,首先是我們的國際會計教育準則理事會(IAESB)在道德方面的一些國際教育準則(IES)。第二是國際教育實務公告(IEPS)。最后,如何支持道德教育,包括工具包。
IES4《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為所有的會計師制定了道德標準。IES4包括很多內容,有很多條款,有些是基本的原則,如:誠信、客觀、勝任能力和應有的謹慎、保密、職業行為等等。
IFAC職業道德準則為所有職業會計師建立了職業道德要求,但是會計師或者是學生閱讀和記住職業道德準則并不能保證符合職業道德的行為,因為這種價值觀、道德和態度是在一個教育項目或者是教育課程中逐漸形成的。通過培訓和學習,會計師會真正理解并形成一個合格職業會計師所應具備的職業道德觀。經過相關的培訓和認證之后我們才能夠確認一個人是否成為符合IFAC要求的會計師。
前不久,我們公布了IEPS1《培養和保持職業價值、道德和態度的方法》,它的內容比IES4要多出三倍左右。它的目的是為IFAC會員團體使用教育和職業會計師發展方面公認的最佳做法提供幫助。
IEPS1的第一個部分是培養職業道德的能力,以及職業道德教育的循環。這里提出的職業道德教育的循環包括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加強道德知識學習階段,增加你對職業道德的了解,讓你知道問題的大概。第二個階段就是要培養道德的敏感性階段,增強理解力,在不同的環境下了解特定環境的職業道德要求。第三個階段是改進道德判斷階段,要應用一些準則和指南,使我們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怎么做,如何應用這些道德原則。第四個階段是保持對道德行為現有的承諾。
IEPS1的第二個部分是實施職業道德教育循環的方法。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主題的方法,一種是用循序漸進的方法。兩種方法都強調在整個教育計劃中結合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IEPS1第三部分是關于道德教育的開展及評價。
此外,IAESB還提供了一個道德教育工具包,旨在幫助職業會計團體和會計教育人員,對全球職業會計師和會計專業學生開展高質量的道德教育和培訓。其中包括案例教學及筆記、幻燈片演示、視頻短片和其他教學材料等。該工具包可以從IFAC的網站上下載。
在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下確定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探尋會計師民事責任的邊界
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王闖博士
2007年6月4日最高法院通過了法釋[2007]12號《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并于2007年6月15日施行。與以往的司法規則相比,該司法解釋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的新進展:
(一)采用公司治理結構責任框架。該司法解釋采用的責任框架是:以公司治理結構為背景,依侵權行為法邏輯,秉承民法公平原則,在被審計單位(財務信息提供者)――會計師事務所(財務信息審核人)――利害關系人(財務信息使用人)之間公平分配因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或欺詐作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而導致的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據此形成一種相對公平的責任分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一切合理依賴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而受到損失的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與利害關系人發生交易的被審計單位應當承擔第一位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僅應對其過錯及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利害關系人存在過錯時,應當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
(二)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司法解釋明確區分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在被審計單位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情形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同樣,會計師事務所因未能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依據執業準則執業,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與被審計單位合謀舞弊,出具了虛假、錯誤的審計報告,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借口會計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提供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三)承認執業準則的法律地位。該司法解釋糾正以往司法實踐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民間社團組織制定的執業手冊的狹隘理解,強調應尊重獨立審計準則的權威性,將“執業準則”納入法律程序范疇,作為衡量會計師執業過錯的客觀標準。
(四)訴訟當事人列置。為公平分配責任,防止第三人踐行“深口袋理論”,以及為了便于查明事實,一次性解決糾紛,司法解釋規定被審計單位必須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五)統一采用過錯推定原則。除法釋(2003)2號之外,其他司法解釋尤其是法釋(1998)13號等實行一般過錯責任原則,而本司法解釋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分配模式。
(六)明確規定賠償范圍。(1996)56號和法釋(1998)13號都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釋[1997]10號則要求“該驗資單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公司債務在驗資報告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以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本司法解釋采用公司法第208條規定的“不實審計金額范圍”。
(七)增加減責和免責事由。在免責事由方面,本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不承擔責任之抗辯事由:基于審計自身的固有局限,審計業務所必須依據的外部證據存在瑕疵,事務所已經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予以披露,被審計單位抽逃資金,以及出資人嗣后補足資金。其中,前三項事由屬于因沒有過錯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后兩項事由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八)過失責任與過失指引。該司法解釋在認定過失責任時,沒有采用西方司法實踐中所采用的比例責任規則,而是根據過失程度來確定責任。同時,為便于具體認定和把握會計師的過失行為,在總結審計實踐的基礎上,規定十項過失認定標準指引。
(九)責任順位和最高限額。如何確定各被告之間的責任順序及責任范圍,該司法解釋確定的順序和責任范圍是:
(1)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應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2)被審計單位與其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被審計單位的瑕疵出資股東因其未盡出資義務,應在瑕疵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股東瑕疵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應先由該股東在瑕疵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財經報 柴舟 2007-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