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企業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企業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9日 財會字[1994]2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礦局(廳):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已經國務院發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現對企業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企業,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礦產資源補償費"明
細科目,在"其他應繳款"科目下增設"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明細科目,下同)進行核算。
二、企業銷售礦產品和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
規定》的有關規定,定期計算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為了均衡各會計期間的費用,企
業應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之前,根據各月礦產品銷售收入和開采回收率系數(對礦
產品自行加工的,根據國家規定價格計算的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根據征
收時礦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的銷售收入)等資料,按月計提礦產資源補償資,計提時,
借記"管理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記"其他應繳款──應繳礦產資源補償
費"科目。
企業按規定實際繳納時,借記"其他應繳款──應繳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
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購未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的企業,收購時,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項,
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借
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其他應繳款──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代繳礦產資源
補償費時,借記"其他應繳款──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業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繳納的滯納金、罰
款,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繳納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
五、企業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涉及有關外幣業務的核算,應按照財政部印發的
(94)財會字第5號文關于《印發〈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
規定〉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時間:2009-03-26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