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1997年7月25日 財會字[97]第26號
江蘇省財政廳:
你省江蘇興港會計師事務所丁品浩同志1997年 6月28日來信,詢問關于自產自用
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
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
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
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
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
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
相關的科目。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
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
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
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
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
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請將上述意見轉告江蘇興港會計師事務所。
此復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