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0年1月19日 財會字[2000]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
根據《關于調整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處理政策的通知》(財
經字[1999]484號)、《關于核復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
及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經字[1999]640號)、《關于核復新增糧食財
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及消化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經字[1999]641
號)的規定,現對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簡稱"新增掛帳")的會
計處理通知如下:
一、 企業應在"應收補貼款"科目中增設"新增政策性財務掛帳"明細科目,核算
在中央核復基礎上省級政府確定的應由地方政府歸還本金的新增掛賬消化、結存情況。
企業對應收補貼款的核算內容進行調整,借記"應收補貼款--新增政策性財務掛
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的相關明細科目或"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對地
方政府不予認定的企業多計提的糧食政策性補貼,從"應收補貼款"中分離出來,借記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新增經營性財務掛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二、企業應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增設"新增經營性財務掛賬"明細科目,
核算在中央核復基礎上省級政府確定的應由糧食企業歸還本金的新增掛賬消化、結存
情況。
對省級政府確定的應由企業歸還的新增掛賬沒有計入當期損益的,從有關科目轉
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新增經營性財務掛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
溢"、"待攤費用"、 "遞延資產"等科目;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從"利潤分配--未分配
利潤"科目中分離出來,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新增經營性財務掛賬)"科目,
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三、企業應在"長期借款"科目中增設"貼息的新增掛賬借款"和"不貼息的新增掛
賬借款"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中央核定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貼息范圍的新增
掛賬和中央財政不予貼息的新增掛賬占用農業發展銀行糧油收購貸款的歸還、結存情
況。
對中央核定貼息的新增掛賬,分別從"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中轉入"長期
借款--貼息的新增掛賬借款"科目,借記"短期借款--x x貸款"、"長期借款--x x貸款
"科目,貸記"長期借款--貼息的新增掛賬借款"科目;對中央核定不貼息的新增掛賬,
分別從"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中轉入"長期借款--不貼息的新增掛賬借款"科
目,借記"短期借款--x x貸款"、 "長期借款--x x貸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不
貼息的新增掛賬借款"科目。
四、1998年7月1日后,企業已支付的納入貼息范圍的新增掛賬利息,收到
銀行退回的該部分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科目;
企業已計提尚未支付的納入貼息范圍的新增掛賬利息,借記"預提費用"、"長期借
款"科目,貸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科目。
五、按規定納入貼息范圍的新增掛賬,企業不得再計提利息。
六、企業歸還新增掛賬本金和利息,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