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 財會函字[1999]第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我部《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
[1998]66號)文件發布后,我們收到各地來電、來函,詢問我部發布的《關于企
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8]72號)文件是否還執行。現
將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清產核資評估增值”明細科目,
核算企業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有關清
產核資評估的賬務處理方法,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二、企業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投出資產經評估確認的
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按我部財
會字[1998]6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投出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的
差額,計入當其營業外支出。
企業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再次評估如為增值的,若該項投資原為評估增值,應
按再次評估增值計算的款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再次
評估增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作為增加“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處理;若該項投資原為評估減值,應將再次評估增值在原評估減值計入損益的范
圍內抵銷,記入“營業外收入――投資再次評估增值”科目,未抵銷的增值,首
先計算出未來應交的所是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其余部分增加“資
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企業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再次評估如為減值的,若該項投資原為評估增值,應
將再次評估減值在原評估增值的范圍內抵銷,沖減“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和“遞延稅款”,未抵銷的減值記入“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科目;若
該項投資原為評估減值,其減值繼續記入“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科目。
三、企業接受損贈資產及其處置,按我部財會字[1998]6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外商投資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會計處理,按我部
財會字[1998]6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地1998年1月1日起執行。我部發布的《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
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7]72號]同時廢止。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