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10號)和《關于明確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24號)的有關規定,對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作出相關規定,現就納稅人關注問題作如下指引:
一、什么是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是指經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二、認定廣州市非營利組織的程序有哪些?
(一)申請
1、申請時限
認定機構每年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一次認定。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須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報送資料
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須填報《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見附件)一式四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4)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5)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內容應包括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7)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審
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對非營利組織的申請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并報區(縣級市)級稅務機關。屬于市級認定機構認定的,區(縣級市)級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25日內,報市級稅務機關。
(三)認定
市級或區(縣級市)級稅務機關應根據認定權限,將需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資料提交本級的認定機構,進行認定。
(四)公布
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市級或區(縣級市)級稅務機關將通過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網站進行公布。
(五)通知
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向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認定的結果。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非營利組織,應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由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并送認定機構復核。
(六)復審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二、廣州市非營利組織認定后的后續管理有哪些規定?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免稅資格規定條件的,經查實后,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其進行復核。
(二)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免稅資格: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3.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4.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5.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6.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除第1項情形,認定機構在一年內不再認定該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外,其他情形,認定機構在五年內不再認定該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
三、廣州市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二)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可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三)非營利組織當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五)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沒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沒有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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