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對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納稅問題做出規范。
文件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對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征稅問題,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曾經下發《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在經營飲食業務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
但是,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則按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對于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則征收增值稅。
本次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則改變了以前的規定,允許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繳納增值稅,對于非經常性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期,各地反映,飲食店、餐館等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在征收流轉稅時,地區之間政策執行上不盡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
、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
、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征收增值稅。
四、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經營烤鴨等熟制食品征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關于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飲食業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銷售貨物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應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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