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就《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辦法》)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高管人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分別對期貨從業人員及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行為準則等進行了系統地規定。
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此次都被納入了《從業人員辦法》的管理范疇。
《從業人員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除了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從業人員辦法》要求,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包括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做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在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等八項執業行為規范。
《從業人員辦法》強調,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同時征求意見的《高管人員辦法》則從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行為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高管人員辦法》要求,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根據《高管人員辦法》的規定,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以及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針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高管人員辦法》強調,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上海證券報 2007-6-11)
(zheng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