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南京中北(6.59,-0.32,-4.63%)隱瞞巨額借款的違法信息披露行為進行通報。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南北中北在2003和2004年兩份年報中,隱瞞高達13億元借款以及4000多萬元的關聯方擔保,嚴重違反了《證券法》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此外,在兩年時間里,南京中北共發生157筆,累計金額超過22億元的違規資金占用,且絕大多數發生在2003年8月28日證監會與國資委發布的56號文后(即《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會經過仔細調查,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對南京中北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處以警告、罰款、市場禁入等相應處罰。
市場禁入處罰警示“后來人”
據證監會調查,南京中北2003年和2004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均涉及銀行借款披露虛假、應付票據披露虛假、關聯方占用披露虛假和對關聯方擔保披露虛假四個方面。
據悉,在2003年到2004年兩年時間內,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銀行借款金額達6.55億元,未披露的應付票據金額超過6.5億元,未披露的對關聯方擔保金額超過4648萬元。
“最為嚴重的是,本案累計157筆、累計發生金額超過22億元的違規資金占用,絕大多數發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會與國資委發布的56號文后不久,南京中北不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隱瞞,我行我素,變本加厲,頂風作案。”證監會有關人士說。
56號文系業內耳熟能詳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系證監會為打擊控股股東占款行為而出臺的針對性政策。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資金被嚴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必要時實施市場禁入。
為此,證監會決定,對南京中北及時任責任人給予重罰,南京中北被處以30萬元的罰款,時任公司副董事長及總經理郭試平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斯慶被給予警告及處以3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許正茍和時任董事長薛樂群給予警告和2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李華飛和徐益民、周學信被給予警告,其中,李華飛和徐益民被處以3萬元罰款。
同時薛樂群、斯慶、許正茍、郭試平等四人將被列為3年至10年市場禁入者。
前述證監會人士表示,本案中對副董事長和總會計師的處罰要高于對董事長薛樂群的處罰,原因在于相關處罰充分考慮了相關責任人員在違法信息披露中所承擔的責任,而并非簡單地按照其職務高低界定,充分保障了相關處罰的合理性,對于“后來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上市公司免責申請理由不充分
南京中北在聽證與書面申辯中提出三點理由請求免責。首先,公司行為實際是由相關負責的自然人來具體實施,相關責任人實施行為時未向董事會報告,更未得到董事會的授權,因此,公司本身就是受害者。
其次,公司在出現關聯方違規占用資金及信息披露問題后,進行了自查自糾,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按上市公司信披要求進行了補充披露,并配合調查,采取了內部整改,向公安機關報案、保全相關資產以及追索占用資金等措施,此后公司未再發生違規資金占用。
再者,公司一方面于06年5月全部更換了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經營層的主要責任人,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了公司治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規范了信息披露行為。
針對上述三項免責理由,《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如下答復。第一,證券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違法情形后追究公司的行政法律責任,是基于《證券法》的強制性規定。雖然行政處罰措施會對公司發展和股東利益產生一定影響,但如果公司信披違規的根源在于股東疏于對公司行為實施足夠有效監督,導致公司事務被少數內部人控制,則行政處罰不僅是正當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二,在隱瞞違規占用、違規擔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公司有關責任人員在追討占用資金、解除違規擔保上的主觀努力與真實效果,固然是衡量責任時的考慮因素。但同時,量罰上還要考慮違法行為本身的嚴重程度、信披虛假對證券市場廣大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侵害程度,以及案發后對證券市場秩序,投資者信心的負面影響等程度。
第三,審理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公司案發后采取糾正、補救與整改措施等情節。
據此,中國證監會維持對上市公司原有處罰決定。
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應明確自身權責
在證監會調查審理期間,南京中北時任董事長薛樂群情緒異常激動,他提出,自己雖任公司董事長,并在相關年報中簽字,但平時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對公司日常事務也較少過問,對相關責任人“瞞天過海”的情況并不知情,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時任外部董事李華飛、徐益民表示,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的事項,純系少數內部人行為,自己對涉案事項既未參與,也不知悉,因此不承擔責任。
職工董事周學信認為,“職工董事的履職行為是全體職工的群體行為,對股東負責相比,職工董事更側重于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存在局限。”
對此,《行政處罰決定書》回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有賴于全體董事必要的、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過日常履職和檢查督促公司切實執行有關規則,還包括能夠及時發現公司在信批上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公司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要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
“綜合審查具體情況和上述當事人的申辯材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當事人曾經對南京中北涉案信披事項實施了必要和有效的監督。”證監會有關人士說。
同時,《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強調,職工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在《證券法》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與其他董事一樣,在上市公司信披違法時,職工董事的責任并不因為其產生方式的不同而得到豁免。
針對一些當事人依賴審計機構的辯解,《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由于上市公司的會計責任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在信披違法時,不能以審計機構未發現、未指出為由,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況且證監會也同時認定此案的審計機構南京永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未能謹慎執業的責任,依法對其予以處罰。
三位獨董免于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三位獨立董事在此次事件中免于處罰。
由于三位獨立董事在兩份年報中簽字,證監會最初曾考慮對三位獨立董事進行處罰,但經過聽證程序和反復調查研究基礎上,最終做出上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從這三位獨董多年的履職記錄來看,能較好地參加董事會、審查議案材料、審慎發表意見、進行獨立判斷,曾否決經營層提出的不成熟投資決策,對該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上做了一些督促。
此外,三位獨董發現南京中北存在巨額資金外流并損失的情況后,立即責成董事會質詢管理層人員,督促董事會聘請江蘇省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貸款流向進行專項審計、就南京中北自查發現的問題立即向全體股東公開通告,同時向監管部門舉報,并積極主動督促公司追討外流資金并進行內部整改。
“這是證券市場上首次將免罰情況寫入行政處罰決定書,目前,上市公司獨董履責沒有清晰指引,這個案件可以作為其他上市公司獨董的行為參考,上市公司獨董要履行必要和適當的監督義務。”前述證監會人士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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