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第三套全真卷及解析(判斷題)
三、判斷題(對的在括號內打“√”。錯的打“×”,每小題1分,共10分。不答、錯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1.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2.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僅適用于內資企業,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
3.一般而言,甲乙雙方買賣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由該買賣合同形成的票據關系,該票據關系仍然是有效的。 ( )
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會計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已回歸祖國的香港、澳門地區。 ( )
5.卡拉OK歌舞廳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 ( )
6.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而定。 ( )
7.匯票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在票據債務的履行上處于同一地位,保證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 )
8.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半年。 ( )
9.會計職業道德中提出強化服務的目的,就是服務群眾。 ( )
10.我國對高級會計師的考評,主要是針對申報人員的學歷條件、工作成績及專業水平。( )
1.√【解析】法律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解析】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僅僅適用于內資企業,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3.√【解析】票據關系是基于票據行為而在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無效但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
4.×【解析】根據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時起,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中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適用于特別行政區。
5.×【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6.√【解析】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而決定。
7.×【解析】匯票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8.×【解析】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l年。
9.×【解析】強化服務的最終目的是奉獻社會。
10.×【解析】我國對高級會計師的考評,除對申報人員的學歷條件、工作成績及專業水平考評外,主要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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