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市市直會計從業資格省外調轉(含深圳)-調入
一、事項名稱:汕頭市市直會計從業資格省外調轉(含深圳)—調入
二、主辦機構:汕頭市財政局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3〕50號)
三、辦理對象
調入對象:省屬在汕、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在職人員;
三、所需材料
1.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檔案包(需在90天內辦理調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加蓋公章);
3.調入單位地稅稅務登記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提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調入單位工作證明(從事會計工作的申請人,應提供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5.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出具雙方簽名的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辦理流程
1.會計人員根據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辦理調出手續;
2.在調出之日起90日內,登陸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寫并打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3.申請人調入的單位需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表中所填寫的內容,確認表中填寫資料的真實性后加蓋公章(公章名稱須與調入單位名稱一致);
4.攜帶調入所需材料到汕頭市財政局會計科遞交省外調入申請,資料齊全,當場辦結。
注意:持有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申請調入的會計人員,應要求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其電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維碼信息項,否則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拒絕其調入。
二、主辦機構:汕頭市財政局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3〕50號)
三、辦理對象
調入對象:省屬在汕、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在職人員;
三、所需材料
1.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檔案包(需在90天內辦理調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加蓋公章);
3.調入單位地稅稅務登記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提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4.調入單位工作證明(從事會計工作的申請人,應提供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5.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出具雙方簽名的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辦理流程
1.會計人員根據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辦理調出手續;
2.在調出之日起90日內,登陸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寫并打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3.申請人調入的單位需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表中所填寫的內容,確認表中填寫資料的真實性后加蓋公章(公章名稱須與調入單位名稱一致);
4.攜帶調入所需材料到汕頭市財政局會計科遞交省外調入申請,資料齊全,當場辦結。
注意:持有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申請調入的會計人員,應要求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其電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維碼信息項,否則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拒絕其調入。
時間:2015-11-26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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