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問題解答之對會計人員實施繼續教育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問:對會計人員實施繼續教育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及《廣東省財政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粵財會〔2005〕60號)有關規定,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簡稱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時間:2011-12-06 責任編輯:liunai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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