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2.6(4)
七、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八、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
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九、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行政罰款在50%~5倍的情況
(1)偷稅
(2)不申報或虛假申報
(3)逃避追繳欠稅
(4)不繳、少繳稅款
時間:2011-12-13 責任編輯:zjjs_c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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