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
湖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公開、公平、公正舉行,維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人包括參加考試的人員和監考工作人員以及與違規違紀行為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各市州財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參加考試的人員在考試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本科目考試的答題按無效處理:
1、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尋呼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告誡2次不予改正的;
2、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3、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參加考試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并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
1、偽造學歷或開具虛假證明的;
2、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3、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4、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六條、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監考工作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身份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報所在考點負責人,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上報市(州)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監考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財政部門必須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違反考試報名等有關規定的;
2、不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3、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試期間將試題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5、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6、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7、修改考生答題或考試成績的;
8、有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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