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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每股收益(征求意見稿)
引言
1.本準則規范每股收益的計算、列報和披露。
2.本準則適用于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企業以及準備在公開市場上發行這些證券的企業進行每股收益的列報和披露。
3.當同時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和合并會計報表時,本準則只要求在合并信息的基礎上列報。
定義
4.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權益性工具,是指證明擁有對企業的資產在扣除所有負債以后剩余權益所有權的合同。
(2)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次于持有其他類別權益性工具應享權利的權益性工具。
(3)潛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賦予其持有者享有普通股權利的合同。
(4)認股權證或期權,是指賦予其持有者購買普通股權利的合同。
(5)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基本每股收益
5.基本每股收益應按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計算。
6.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應為可供投資者分配的當期凈利潤扣除當期應付優先股股利后的數額。
7.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數量應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本期內發行的股份和購回的股份應以其發行在外的時間進行加權計算。
8.企業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化,但總的資源不發生相應變化時,應對當期和所有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這些事項不包括潛在普通股的轉換。
稀釋的每股收益
9.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和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應根據所有具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進行調整。
10.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當期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應根據下列事項的稅后影響進行調整:
(1)計算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時已扣除的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股利;
(2)當期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3)在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形成的收益或費用的任何其他變化。
11.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普通股股數為在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均數加上全部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視為已在當期期初或潛在普通股發行日轉換成普通股。
12.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企業應假定已進行了具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轉換。發行收入應假定按發行股份的公允價值收取。實際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公允價值應發行的普通股股數之間的差額,作為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處理。
13.只有當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持續正常經營凈利潤時,潛在普通股才能視為具有稀釋性。
列報
14.企業應在利潤表內或財務報表附注中列示各類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同時以同等明顯的方式列示各列報期間的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包括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為負數的情況。
15.如果發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由于股票股利或紅股的發行等而增加或由于反向股票分割而減少,應追溯調整各列報期間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如果這些變化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但在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之前,對本期及以前期間每股收益的計算應按新的股份數進行調整,并對該事項進行披露。另外,各列報期間的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根據以前期間重大會計差錯的影響和會計政策變更引起的調整。
披露
16.企業應披露以下內容:
(1)在計算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作為分子的金額,以及將這些金額調整為當期凈損益的過程;
(2)在計算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作為分母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以及在這些分母之間進行調節的過程;
(3)本期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由于具反稀釋性而未包括在加權平均股數中的潛在普通股;
(4)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可能發生的除股票股利、股票分割及反向股票分割以外的其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交易。
附則
17.本準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z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