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發文時間:2004年5月。
二、實施范圍
小企業。
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標準的為小企業:
(一)不對外籌集資金。即不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
(二)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即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確定的小型企業。劃分標準如下表: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 職工人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一般標準 中型企業 一般標準 中型企業 一般標準 中型企業
工業 2000人 ≥300人 3億 ≥3000萬 4億 ≥4000萬
建筑業 3000人 ≥600人 3億 ≥3000萬 4億 ≥4000萬
批發業 200人 ≥100人 3億 ≥3000萬
零售業 500人 ≥100人 1.5億 ≥1000萬
交通運輸 3000人 ≥500人 3億 ≥3000萬
郵政業 1000人 ≥400人 3億 ≥3000萬
住宿和餐飲800人 ≥400人 1.5億 ≥3000萬
中型企業:同時滿足上表三項一般標準和三項中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小型企業:同時滿足上表三項一般標準,但不同時滿足三項中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相關說明:
1.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其它行業如房地產業、服務業等的標準另行制定(國家目前尚沒制定)。
2.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三、實施要求
1.企業
從2005年1月1日起,結束舊賬,建立新賬。2004年度的會計報表仍按現行會計制度編制。
2.會計師事務所
以《小企業會計制度》為會計標準對小企業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四、與《企業會計制度》不同之處(新變化)
1.資產減值準備
考慮到長期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較難確定及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過程中需要較多的職業判斷等情況,小企業制度中僅要求對短期投資、存貨和應收款項計提減值準備,不要求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2.長期投資的核算
考慮到小企業投資的情況比較少,完全運用《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規定可能存在困難,因此,僅要求按照簡化的權益法核算。
3.借款費用的核算
要求小企業在固定資產開始建造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專門借款費用,均可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不必與資產支出數相掛鉤。
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由于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過程中涉及的職業判斷及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等困難,小企業制度中對于符合融資租賃條件的固定資產,以合同或協議約定應支付的租賃款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其他有關必要支出來確定其入賬價值。
5.會計報表
從會計報表體系來看,考慮到小企業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僅要求小企業提供資產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兩張基本報表。
6.其它
對于《企業會計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結合小企業實際,選擇了其中比較符合小企業特點的方法,如要求小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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