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在國家會計學院開展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學時確認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在國家會計學院開展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學時確認問題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財會[200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
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
后勤部財務部,武警總部后勤部財務部,鐵道部財務司:
為了落實朱櫧基總理視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時關于“所有的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
都必須到國家會計學院來培訓”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總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水準和專
業水平,2002年1月,財政部、中組部、中央企業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
國家經貿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的通知》(財人
[2002]19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
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分期分批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及其后備人員輪訓一遍,每期
脫產培訓時間為1個月。為了保證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經研究,現就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及總會計師后備人員按照財政部等六部、委的
《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參加崗位培訓,經考試成績合格者,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以及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承認其會計人員
繼續教育培訓學時,本年度不再要求其參加本地區、本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培訓。
各級財政部門及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開展會計從業資格年檢時,對
在國家會計學院參加中央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經考試成績合格,并持
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由國家會計學院和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用印的《國有大中型企業
總會計師崗位培訓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可作為當年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證明。
二、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及后備人員根據《通知》精神,在國家會計學
院參加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的,應商省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后確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學時。
三、國家會計學院應建立總會計師崗位培訓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
訓證書》檔案記錄,以便各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
門查詢和確認。
四、有條件的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發揮國家會計學院現有的教學培訓資
源,開展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附件:財政部、中組部、中央企業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國家經貿委關于開
展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崗位培訓的通知(略)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