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起草的《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征求意見稿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股份、股份期權、其他權益性工具,或承擔以其為基礎確定的負債,所支付股份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需計入企業相關成本或費用。(準則全文見本報網站)股份支付具體分為權益結算支付、現金結算支付和選擇權支付。權益結算支付是指企業以其股份或其他權益性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股份支付。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與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
現金結算支付是指以企業股份或其他權益性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且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現金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或費用,同時增加負債;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現金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長期負債。
選擇權支付是指按照股份支付安排或協議的規定,企業或職工和其他方在行權時有權選擇以企業權益性工具或現金進行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對于自身擁有選擇權的支付,根據是否有以現金結算的現時義務區別對待;對于職工和其他方擁有選擇權的支付,其中的權益成分和負債成分分別遵循權益結算支付和現金結算支付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股份支付》準則在我國首次規范了企業以自身股份為基礎進行支付的業務,統一了實務中存在的不同處理。該準則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與國際準則趨同,同時充分考慮了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各種股份支付業務。(中證網 尚曉陽 尹濤)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號--股份支付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以股份為基礎進行支付的處理及相關信息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股份、股份期權、其他權益性工具,或承擔以其為基礎確定的負債。
股份支付分為權益結算支付,現金結算支付和選擇權支付。
第三條 本準則不涉及下列各項:
(一)企業通過股份支付獲取商品等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非貨幣交易》和《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債務重組》進行處理;
(二)企業發行權益性工具取得其他企業凈資產的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號--企業合并》進行處理;
(三)企業通過股份支付換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處理。
第二章 權益結算支付
第四條 企業對于以權益結算的支付,應當按照授予職工和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方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權益結算支付是指企業以其股份或其他權益性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五條 企業對權益結算支付應當在授權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與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
授權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企業對于股份支付總體安排已獲批準且不需與個別職工和其他方分別簽署具體協議的,應當以總體安排或協議批準日為授權日;對于股份支付總體安排已獲批準、企業尚需與個別職工和其他方分別簽署具體協議的,應當以個別協議簽署日為授權日。
(二)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法攤銷,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等待期是指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對于行權條件為規定期間的股份支付安排,等待期為從授權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以達到規定業績作為行權條件的股份支付安排,企業應當在授權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現金或權益性工具的權利的日期。
第六條 企業應當在可行權日之前的各會計期末對授予職工和其他方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企業股份支付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應當在行權日按照股份面值總額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與面值總額的差額轉入資本公積。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性工具的日期。
第八條 企業對于因行權條件未得到滿足而未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應當減記長期待攤費用,同時沖減資本公積。
第三章 現金結算支付
第九條 企業對于現金結算支付,應當按照承擔債務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現金結算支付是指以企業股份或其他權益性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且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 企業對現金結算支付應當在授權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現金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或費用,同時增加負債;
(二)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現金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長期負債。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法攤銷,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負債結算之前的各會計期末以及負債結算日,對長期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于因行權條件未得到滿足而未行權的現金結算支付,應當減記長期待攤費用,同時沖減長期負債。
第四章 選擇權支付
第十三條 選擇權支付是指按照股份支付安排或協議的規定,企業或職工和其他方在行權時有權選擇以企業權益性工具或現金進行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對于自身擁有選擇權的支付,應當確定其是否有以現金結算的現時義務。
(一)企業對于不具有以現金結算的現時義務的,在結算前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二章權益結算支付的有關規定。在結算時,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企業選擇以現金結算,支付的現金應作為權益的回購;
2.如果企業選擇通過發行權益性工具進行結算,無需進行進一步的會計處理;
3.企業如果選擇以在結算日具有較高公允價值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應當將所支付的現金與原本應增加的權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或所增加的權益的公允價值與原本應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費用的增加。
(二)企業具有以現金結算的現時義務的,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現金結算支付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對于職工和其他方擁有選擇權的支付,應當作為復合金融工具。對于復合金融工具中的權益成分,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二章權益結算支付的有關規定;對于其中的負債成分,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現金結算支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披 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充分說明當期股份支付的性質和程度,至少披露關于股份支付的以下信息:
(一)對股份支付安排的分類詳細說明,具體包括報告期內股份支付對象的范圍,報告期內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權益性工具總金額;
(二)當期行權的股票期權或類似工具以行權日股票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
(三)期末發行在外的股票期權或類似工具的行權價格的范圍以及加權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如果行權價格的范圍較寬,應對發行在外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范圍進行合理分類披露。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股份支付安排或協議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其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信息:
(1)股份支付的當期費用總額,其中應當單獨披露權益結算支付發生的費用總額;
(2)因股份支付而承擔的負債。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充分披露本期內授予的權益性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號--股份支付》
(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滿足企業對股份支付業務會計處理的需要,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結合有關監管部門規范企業股權激勵行為的規定,考慮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各種股份支付業務,完成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股份支付》征求意見稿。現就以下問題征求意見,同時歡迎對本準則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本準則的范圍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規范企業以股份為基礎的所有支付活動,既包括對企業職工支付的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也包括為換取商品而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在我國,由換取商品所引起的股份支付在《固定資產》、《存貨》和《非貨幣交易》等準則中規范,本準則主要規范企業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股份支付。
二、關于股份支付的計量基礎
目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都要求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我們在本準則中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因為用于股份支付的權益性工具是一種金融工具,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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