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前串講筆記(1)
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歷年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教材中分值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須高度注意:本章附錄部分也是考試的范圍,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錄大多與《會計法》有一定的關系。
預計本章所占考試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講義盡可能按照教材順序編寫,但為了知識更為系統,個別地方可能會前后結合編寫。
【問題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才擁有制定和修改會計法的權限,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2.《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
(是會計的基本法,是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3.《會計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
具體包括(注意多選):
《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會計規章:由財政部制定,
如:《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帳管理辦法》。(注意多選)
2.規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制定,
包括:《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注意多選)
特別提示:由于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會計規章,規范性文件各自作為多選把握,還可以結合考核,因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屬于國家統一制度。
3.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4.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5.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注意總結4和5,其實全國實行統一會計制度的大原則沒有改變;特殊行業,解放軍總后勤部也是依照會計法制定的,不得與會計法,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原則相抵觸,而且要求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注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關于問題一的考試分析:
1、 首先知道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包括那四個方面;(一般掌握)
2、 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會計規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點掌握!!)
【問題二】會計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體現“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統一領導: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注意多選)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
與其他部門的相互協作,配合的關系:
雖然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門,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門的相關管理。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也是國家監督的重要組成。其他部門必須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內實施監督檢查,并盡可能避免重復查帳。
如果其他部門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內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依法接受檢查。如果超越權限單位可以依法拒絕。
二、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
①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上崗的基本要求。
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問題二總結: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機關是誰?
②如何分級管理?
③管理的內容?
④其他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
⑤會計人員的上崗基本要求和單位會計責任主體是誰?
【問題三】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
1、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3、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5、偽造行為的特點:無中生有;變造:以假亂真。假發票的開票方和索取方都是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P17注意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二、會計年度: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記賬本位幣:
1、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2、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但是值得強調的是: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隨意選擇記帳本位幣,只有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下才可以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3、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能為人民幣,即采用非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的也必須折算為人民幣。
四、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對不真實,不合法原始憑證的正確處理;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原始憑證的正確處理。(P21結合P24)
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人員的法定職責。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3)對記載不準準、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注意2、3的分別處理方法。)
五、會計憑證的種類和內容:(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企業發生應該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及時”一般最遲不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一個月。具體參照P23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監督中發現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如何處理?)
③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P25
④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⑤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⑥注意重點掌握P25―26關于《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原始憑證的要求。重點為:1、2、5。
2.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編制記帳憑證前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編制。
②注意重點掌握P26―27關于《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原始憑證的要求。★★
(要點為:2、3、4)
③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④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⑤關于錯帳應該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六、會計賬簿
1、會計賬簿種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他輔助帳)
2、登記會計賬簿基本要求。
①登帳的依據為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不是單純的記帳憑證”。
②注意重點掌握P29―31關于《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登帳的要求。★★★
(要點為:3、4、5、7、9)
七、帳務核對和財產清查 :
1、帳務核對的要求:帳實相符;2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根據歷年考試習慣要求考生注意以上具體的解釋,比如講到帳張核對,考生只會想到總帳與明細帳的核對,但是要求不止這些,具體請看教材的要求。
2、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進行財產清查。
【問題三】總結:本問題內容比較多,相對而言內容都應該在會計基礎的教材中解決的,但是在會計法中也得到體現。應該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點來的,要求考生重視本問題的掌握。
【問題四】編制財務報告:★
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特別說明財務會計報告比會計報表的范圍更加廣泛。另外會計報表又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附表所組成。
2、企業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編制要求、報送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向不同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編制依據編制基礎應當一致。
4、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5、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帳為公歷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
6、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規定進行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7、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8、單位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9、國有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及其他國家有委派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報告。(注意只局限在“國有”,有“委派”監事會的)。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10、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問題五】會計檔案管理
1、法律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及檔案管理部門會同制定。
2、會計檔案的范圍
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比如: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具體的在基礎的相關章節有。
3、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問題六】會計監督
1、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P57--61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想一想在對原始憑證監督中講到的: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的相應處理方法。)
(2)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4、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在此不再重復。
5、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的監督。
①重點掌握注冊會計師的監督與國家監督的區別。(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個方面不同;2、重點知道性質和監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釋。)
②對注冊會計師的再監督:
1、再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2、監督對象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監督。
3、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問題七】內部會計控制
1、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4(至少作為多選,其中注意:2、3、4)
2、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包括(至少作為多選,其中注意:2、5、7、8)
3、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包括(至少作為多選,其中注意:1、2、3、5、)
4、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題八】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的主管人員;
3、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4、注意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區別,前者專門指有建立會計機構的機構負責人,后者則指沒有建立獨立的會計機構,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指定的會計工作負責的主管人員。
5、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6、總會計師:
①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任免總會計師應當符合規定,總會計師行使規定的職權;
②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③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④總會計師的地位:屬于單位領導成員,而會計機構負責人則是中層領導人員。
【問題九】會計從業資格
1、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上崗制度:要求從業人員擁有從業資格證書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試制度;
3、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上崗注冊登記制度;
4、每年參加后續教育制度;
5、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6、會計從業資格禁考禁入規定。
①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鍵點】:犯罪而且與會計職務要求相關;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符合前面條件的基礎上才是終生禁入
②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關鍵點】:雖然被吊證但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是5年。
7、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8、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4)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9、其他關于會計人員的規定問題:
①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具體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問題十】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是會計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交接范圍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監交規定及責任界定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4)接管人員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4、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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