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說明
根據《吉林省關于2014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相關事項的通知》:
(一)考生違規行為處理政策。
1、根據國家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根據 《吉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情節嚴重者,由省財政廳取消其考試成績,且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省財政廳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同時在吉林省會計網予以公告”。
(二)考試政策。根據《吉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考生必須同時參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三科的考試。其中50周歲以上人員可以選擇參加珠算考試,不再參加會計電算化考試,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
(三)考生入場管理。第一季度考試,將在中省直及長春市考區進行考生入場二代身份證驗證,并采集指靜脈信息的試點工作。
(四)考試成績管理。所有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性通過全部報考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時間:2014-02-27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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