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會計考試財經法規考點:承兌
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1.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承兌。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
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②接受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
③承兌的格式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
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后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收費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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