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考點: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應與接管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交接程序:提出交接申請→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移交點收→專人負責監交
1.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2)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提示】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對其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時間:2016-07-25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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