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考試內容3
第五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diD江蘇財經
一、支付結算概述 diD江蘇財經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diD江蘇財經
銀行、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diD江蘇財經
遵守原則:格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付。 diD江蘇財經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diD江蘇財經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diD江蘇財經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diD江蘇財經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diD江蘇財經
(4)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diD江蘇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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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diD江蘇財經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diD江蘇財經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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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diD江蘇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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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 3、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diD江蘇財經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diD江蘇財經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diD江蘇財經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三)基本存款賬戶 diD江蘇財經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diD江蘇財經
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diD江蘇財經
(四)一般存款賬戶 diD江蘇財經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使用范圍 diD江蘇財經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diD江蘇財經
(五)專用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diD江蘇財經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于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diD江蘇財經
(六)臨時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diD江蘇財經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diD江蘇財經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diD江蘇財經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diD江蘇財經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diD江蘇財經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diD江蘇財經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diD江蘇財經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diD江蘇財經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diD江蘇財經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diD江蘇財經
三、票據結算 diD江蘇財經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diD江蘇財經
票據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diD江蘇財經
4)票據金額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 6)可轉讓有價證券 diD江蘇財經
(一)銀行匯票 diD江蘇財經
1、定義: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diD江蘇財經
2、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diD江蘇財經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diD江蘇財經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diD江蘇財經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diD江蘇財經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一旦匯票丟失,若屬現金匯票,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diD江蘇財經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diD江蘇財經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diD江蘇財經
2、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diD江蘇財經
3、支票記載事項 diD江蘇財經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diD江蘇財經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現金支票可以背書轉讓,轉賬支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diD江蘇財經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diD江蘇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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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稅法 diD江蘇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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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登記 diD江蘇財經
1、稅務登記: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diD江蘇財經
2、稅務登記范圍: diD江蘇財經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diD江蘇財經
3、稅務登記種類 diD江蘇財經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經營所在地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diD江蘇財經
(二)發票管理 diD江蘇財經
1.發票的概念 diD江蘇財經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diD江蘇財經
2.發票的種類 diD江蘇財經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diD江蘇財經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diD江蘇財經
(3)專業發票。(浙江省專業發票有:保險、金融服務、郵政、貨物運輸) diD江蘇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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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diD江蘇財經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diD江蘇財經
(1)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diD江蘇財經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diD江蘇財經
(3)數據電文申報。 diD江蘇財經
二、稅款征收 diD江蘇財經
(一)稅款征收方式 diD江蘇財經
(1)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 diD江蘇財經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diD江蘇財經
(3)查驗征收,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diD江蘇財經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diD江蘇財經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diD江蘇財經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diD江蘇財經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diD江蘇財經
(二)核定應納稅額 diD江蘇財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diD江蘇財經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diD江蘇財經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diD江蘇財經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diD江蘇財經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diD江蘇財經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diD江蘇財經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diD江蘇財經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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