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會計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我省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科學、公正、嚴肅地把好會計職業的準入關,根據、財政部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蘇省會計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三條省財政廳全面負責考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關考試政策、印制試卷等。財政廳專門組織成立命題專家組,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資格綱,負責考試命題工作。
各市財政局根據財政廳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工作,主要包括報名、考務、評卷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江蘇省財政廳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四條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熱愛會計工作;
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會計電算化等四個科目。
參加考試的人員,其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三個科目的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會計資格考試合格證。該證書自考試之日起2年內全省范圍有效。各地在發放合格證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會計電算化科目考試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會計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十一月第一個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時間,由省財政廳及時通知各地。
考試分三個半天進行,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兩個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七條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
第八條考試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4月底。具體報名時間和地點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在報名前公布。
第九條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和“報名表”于規定期限內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于考前30天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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