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6號令)會計資格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73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江蘇會計證考試報名,202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2020年江蘇會計從業證報名,2020年江蘇會計從業考試報名,江蘇202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報名,2020年江蘇會計從業考試,會計電算化考試試題,2020年江蘇會計電算化,江蘇會計電算化試題,江蘇會計電算化考試,江蘇初級會計電算化,江蘇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 成人91看片,亚洲欧美自拍另类,成年人免费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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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會計資格管理辦法對比表


會計資格管理辦法
(財政部26號令)
會計資格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73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會計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資格: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一)出納;
(三)稽核;(二)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三)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七)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資格管理。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資格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資格的管理。第六條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資格的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資格的管理。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資格的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資格的管理。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資格的取得第二章 會計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九條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第十條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會計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資格考試考務規則;(一)制定會計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資格考試命題;(二)組織會計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資格考試;
(四)監督檢查會計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五)監督檢查會計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公布會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并將會計資格考試試題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二條 會計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會計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頒發,并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資格證書的印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資格證書的印制。
第十九條 會計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資格證書。第十五條 會計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資格證書。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計資格證書的頒發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會計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做出準予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資格證書。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做出不予頒發會計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會計資格管理第三章 會計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并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第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第十八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三條 會計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第十九條 會計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持證人員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資格證書,到原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資格:
 (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資格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第二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應當置放于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資格的,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一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資格證書的,由會計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資格。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二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5月8日發布的《會計資格管理辦法》(財會字〔2000〕5號)、2000年9月13日發布的《〈會計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一)》(財會〔2000〕13號)、2002年7月25日發布的《〈會計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二)》(財辦會〔2002〕28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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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會計概論》

二、《管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三、《預算實務》
含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控制與分析

四、《成本管理》
含成本控制方法、成本責任、標準成本系統、作業成本分配等

新增實操課程(30學時):

1、《預算實操》

2、《成本實操》

更新時間2020-03-26 18:40:48【至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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