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聯合技術公司(以下簡稱聯合技術)收購古德里奇公司(以下簡稱古德里奇)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1年12月12日,商務部收到聯合技術收購古德里奇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12年2月6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開始立案審查。
經初步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可能對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3月2日,商務部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5月31日,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截止日期為7月30日。
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書面征求了有關政府部門、同業競爭者和下游客戶的意見,了解相關產品信息、市場參與者情況、市場結構狀況、行業特征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并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
二、競爭分析
商務部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素,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可能產生的影響,認為其對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一)相關市場。
商務部重點審查了本交易所涉橫向重疊的產品,主要包括飛機電源系統、飛機照明系統、飛行控制作動系統和飛機發動機控制系統。這四大系統均為飛機及飛機發動機的重要組成部件。根據產品的特征和用途等需求特性、生產和使用上的供給特性以及下游客戶在實踐中的招標情況等,商務部認定交流發電系統、飛機艙內照明系統、輔助飛行控制作動系統、旋翼飛機飛行控制作動系統、水平安定面配平作動器、導彈作動系統、發動機電子控制系統、燃油計量裝置、主燃油泵分別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這些相關商品的供應商均在全球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向全球范圍內的客戶進行銷售。同時,相關商品所面對的下游客戶都是采用全球采購策略,客戶在全球范圍內選擇供應商。另外,相關商品的價格是基于全球定價,不同地域間不存在明顯價差。因此,商務部認定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均為全球市場。
(二)競爭評估。
商務部綜合考察了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控制力、市場進入、研發和創新等因素,重點評估了本交易在全球交流發電系統市場上可能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在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中,全球共有包括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在內的6家供應商。交易前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的市場份額分別為72%和12%,位居市場前兩名。交易后雙方合計市場份額為84%,市場份額遠遠高于其他競爭者。交易后市場集中度HHI指數為7158,交易后HHI指數增加值為1728。
調查發現,2007年至2011年飛機制造商對交流發電系統的多次招投標中,聯合技術獲得了絕大多數的市場機會,古德里奇是市場中為數不多的飛機交流發電系統的中標供應商,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存在不能對交易雙方構成有效的競爭約束。聯合技術擁有飛機交流發電系統的領先技術,本交易將進一步強化聯合技術的市場控制力,減少下游客戶在全球范圍內選擇相關商品的供應商數量,將在全球交流發電系統市場上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市場進入。
飛機交流發電系統的供應商通常需要根據不同飛機平臺的要求“量身打造”適合的產品。供應商要具備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實力,才能滿足飛機產品前期研發成本高,研發周期長,技術難度大,投資回收期長的要求。同時,交流發電系統產品具有相對較長的生命周期,一旦某一飛機平臺確定使用某一交流發電產品,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將不做改變,這種情況甚至可能長達數十年。新飛機平臺的出現以及技術革新可能為新的市場進入者提供機會。對市場進入者的高要求、市場機會的有限性和不可控性,導致交流發電系統市場進入門檻較高。
三、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商務部與申報方就如何解決上述競爭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2012年6月6日,交易雙方提交了最終解決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該解決方案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在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四、審查決定
鑒于聯合技術收購古德里奇,將對飛機交流發電系統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交易雙方履行如下義務:
(一)剝離古德里奇的電源系統業務,包括古德里奇位于英國Pitstone和美國特溫斯堡的交流發電系統業務、低壓直流發電系統業務和配電系統業務,以及古德里奇在其與泰雷茲航電系統公司的合資公司愛羅雷克中60%的權益。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應根據買方的需求,向買方轉讓確保上述被剝離業務存活性和競爭性所需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備、銷售部門、研發部門、客戶服務及相關知識產權)。
(二)聯合技術應在商務部批準此項集中后6個月內根據商務部《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為被剝離業務找到購買人并與之簽訂買賣協議。經申請,上述期限可延長至9個月。如在該期限內未能找到購買人并簽訂協議,則商務部有權指定剝離受托人在3個月內以無底價方式為被剝離業務找到購買人并簽訂買賣協議。
(三)在剝離完成之前,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應當按照商務部《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四)剝離完成后1年內,根據購買人的請求,聯合技術和古德里奇有義務向購買人提供合理的技術支持,協助其進行電源系統的制造、裝配、測試、維修和大修等業務,并對購買人的相關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務部《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委托監督受托人,對其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商務部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上述限制性條件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當事方如有任何違反上述限制性條件的行為,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