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會計造假
注冊會計師審計該對誰負責?當然他首先要對被審計對象負責,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它更應對社會公眾負責,他應該是公正獨立的第三方。
西方有句諺語,“社會公眾是注冊會計師的惟一委托人,注冊會計師是公眾利益的守夜人”,沒有社會公眾投資者對企業真實財務信息的需求,就根本無需注冊會計師審計,一個私營企業的會計信息一般情況下根本無需經過注會審計并向公眾披露。
雖然注會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托并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但他所服務的對象從本質上說卻是社會公眾,他擔負著對社會公眾的責任。由此形成悖論,他要為公眾負責、卻難以從其手里領到報酬,他從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卻要鐵面無私深查其可能造假線索,這是目前上市公司造假難以禁絕的根源。
當然,目前A股市場對上市公司審計有不少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但很多約束由于制度不到位或不嚴格,結果是形同虛設。
《公司法》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假若由股東大會決定,由于股東大會采取一股一票和資本多數決原則來決策,股東大會為大股東所控制,這樣注會就只能聽命于大股東,喪失獨立性。而若由董事會來決策,最終結果也仍然是大股東或內部人所操控。
這樣,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等于由被審計人自己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之前有段時期,上市公司時不時就更換不合自己心意的會計師,那些堅持自己客觀意見的事務所顯然更難攬到生意。
另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上市公司審計業務也有些約束,其中規定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實施”等。
但遺憾的是,《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的遴選權仍然在大股東手里,這樣的獨立董事進駐審計委員會,即使擁有法規所賦予的各項權利,最終也仍然是花瓶擺設。
尤其是公司在申請上市時聘請會計師審計上市材料,此時企業還不是上市公司,沒有其他公眾股東進入、公司也沒有強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樣注冊會計師的雇主更是清一色的發起人股東,沒有來自社會公眾的約束、也或沒有獨立董事的約束,更容易參與造假。
由此觀之,若由企業或上市公司來聘請注會審計,注會為了得到生意和酬金,只能聽命于企業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方,最終難以對社會公眾負責。
要改變目前現狀,就必須盡快改變企業或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委托聘用關系,將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交到獨立的第三方手中。
這方面其實眾多市場人士已經有了不少設想,比如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即上市公司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是向保險公司投保財務報表保險,再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的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又比如,考慮在證監會設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辦公室及其各地分支機構負責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財報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會計監督辦公室”負責、并從該機構獲取勞務報酬。
總之,屢禁難絕的公司會計造假,催促市場盡快改變會計師事務所與公司的聘任關系,這實在不宜再拖而不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