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制度改革 IPO重啟進入倒計時
經過了三輪發行制度改革后,本次改革進一步強化了市場化的方向,同時對新股發行的中介機構的約束進一步強化。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發行制度改革有很大進步,強化了發行主體的責任,盡管此次發行制度改革沒有引入存量發行制度,但是對于發行主體鎖定期后的股價不能低于發行價格的減持規定可以看成是滯后的存量發行制度。
吳曉求稱,新股發行改革最為根本的有三點:首先是發行審核主體的改革,這點是重大的改革,其次是減持方面的,最后是定價主體。發行審核主體方面的改革將是未來制度改革的重點。
發股之前可先發債
證監會稱,本次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企業,可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積極探索和鼓勵企業以發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權形式或以股債結合的方式融資。
“這是解決堰塞湖的一大舉措,緩解企業對于融資的渴求,是此次發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庇⒋笞C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在接受《華夏時報》采訪時指出。
近來證監會正積極推進優先股相關研究工作,并表示條件成熟時將盡快推出,這意味著,隨著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和IPO的重啟,優先股離A股市場并不遙遠。
意見稿對發行周期也進行了前后兩個方向的延展: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草案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這保證正在排隊中的五六百家企業也有充足的時間完成IPO。發行人通過發審會并履行相關事項程序后,證監會即核準發行,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破發延長鎖定期
本次改革一大重點,是對發行人的約束進一步加強。
草案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這意味著,這兩年中,如果公司股價跌破發行價,控股股東及高管無法減持。
草案同時將大股東減持與公司股價掛鉤,其中規定,公司上市后半年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此外,如果持股超過5%的股東減持,必須對減持做出說明,其中包括“股東減持原因”、“該股東未來持股意向”、“減持行為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的影響”等等。
草案要求,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李大霄認為,加強對責任主體的約束,是市場眾望所歸,約束過高的發行價,加強投資人權益的保護。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要一步步地推進,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的最為重要的一點要兼顧融資和投資方的利益,兼顧公平,理性定價。
在吳曉求看來,可以對創業板和主板企業鎖定期有所區別,主板公司鎖定期2年即可,創業板公司時間可以長一些。鎖定期結束后的減持可以考慮分比例減持,第三年減持15%、第四年15%-20%的動態減持。
抽查成常態
本次新股制度改革另一大特點是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嚴格信息披露。
在發審會前,中國證監會將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的工作底稿及盡職履責情況進行抽查,這意味著目前進行的IPO核查將常態化。
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如果在核查過程中,發現信息自相矛盾,對同一事實存在差異性表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并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
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草案稱,強化發行監管與稽查部門的聯動機制,審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并移交稽查部門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