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需從五方面進行改革
針對市場的傳聞,在上周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股發行要在改革意見正式公布實施后才能啟動”。由于改革意見至今沒有公布,意味著新股IPO目前仍然沒有“時間表”。
同樣是在新聞發布會上,監管部門再次重申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要“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首次公開作出“必須對過去IPO的辦法進行較大的改革”的表態無疑非常令人關注。畢竟,此前新股發行方法將有重大調整等都屬于“小道消息”,而此次則是“權威發布”,其性質明顯不同。
既然IPO制度要進行較大的改革,改革的力度與深度必須到位。而且,此前五年時間里,尚福林與郭樹清其實都對IPO發行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基本上屬于小打小鬧、修修補補的性質,改革效果差強人意不說,還遭到市場的廣泛質疑與詬病。
任何一家新股發行,必須涉及到發行人(包括股東)、中介機構(資產評估、保薦、會所、律所)、詢價機構、投資者等多方的利益,最終影響到的是整個資本市場的利益。無論新股發行制度如何改革,各方的利益必須得到平衡。其中,上市公司能夠融到募投項目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價格合理又是重中之重。新股發行制度只有如此著手,才不會一再陷入“打補丁”的尷尬。
鑒于新股發行制度歷次改革的結果,筆者以為應該從以下方面進行“較大的改革”。其一,推行發行人承諾制度,防范造假上市。當年的股改,因為有了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承諾事項,才使其得以順利推進。可以說,其時的承諾制度立下了汗馬功勞。近幾年來,在利益驅使下,包裝粉飾業績造假上市頻頻出現,甚至還“涌現”出了像綠大地、萬福生科這樣的“奇葩”。今后新股發行時,規定發行人及發起人所有股東在招股說明書中莊嚴承諾,如果通過包裝粉飾造假的方式上市,一經發現,由上市公司回購所有的發行股份并退市。已經流通的原限售股份,由當事人全部以賣出價買回,并且由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的所有損失。
其二,采用“美國式招標法”,新股詢價時按照詢價機構的實際報價從高到低進行配售,以抑制詢價機構亂報價、人情報價等行為。新股發行普遍呈現“三高”態勢,除了發行人與保薦機構的大肆吹捧之外,詢價機構的“追捧”難辭其咎。雖然“美國式招標法”目前還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監管部門應該推動對《公司法》第127條的修改,進而為“價高者得”的詢價方式進行必要的事先準備。
其三,新股發行中推出儲架發行與優先股制度。有媒體報道稱,證監會正在研究上市公司再融資試行儲架發行制度。個人認為,儲架發行制度也應該在新股發行中實施。新股發行結束后,由于募投項目進展緩慢、超募等原因,導致市場資源的極大浪費,而儲架發行則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此外,所有的新股發行,建議發起人股東超過30%的股份轉為優先股,若此則一來發起人股東的利益才會真正與二級市場投資者利益超于一致,二來今后限售股的壓力將大大緩解,三來有利于根除“一股獨大”的現象。
其四,新股發行實施分道制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分道制審核實施方案已經成熟,那么其同樣應該“移植”到新股IPO中。新股IPO分道制審核主要針對發行人的資產評估機構、券商、會所、律所等中介的執業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分別將其IPO申請劃入正常、審慎兩條審核通道。新股IPO實行分道制審核,不僅會給中介機構產生威懾作用,也會促進其更加勤勉盡責,在提高執業能力與執業水平的同時,也有利于提升其競爭能力。
其五,新股掛牌首日實行漲幅限制與熔斷機制。新股常常遭到爆炒,并造成嚴重危害,監管不力是主要因素。建議規定新股掛牌首日漲跌幅不得超過50%,單位時間內漲跌幅度達到10%即觸發熔斷機制。此外,新股發行應該重回市值配售機制,市場上多有闡述,在此不再多言。